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脱硫脱硝烟气脱硫政策正文

山西省发布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省级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6-06-07 13:4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脱硫山西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四章 奖补标准

第十一条 奖补标准根据发电机组容量、项目投资总额和改造完成年份确定。

第十二条发电机组容量分为30万千瓦级机组和60万千瓦级机组两类。其中,30万千瓦级机组是指容量为30万千瓦~35万千瓦的机组,60万千瓦级机组是指容量为50万千瓦~66万千瓦的机组。

第十三条 项目投资总额标准为:

30万千瓦级机组,脱硫系统改造采用单塔装置的为4600万元/台,采用双塔装置的为6000万元/台;

60万千瓦级机组,脱硫系统改造采用单塔装置的为5600万元/台,采用双塔装置的为8400万元/台。

第十四条2015年完成改造的机组,奖补资金为投资总额标准的30%;2016年完成改造的机组,奖补资金为投资总额标准的20%;2017年完成改造的机组,奖补资金为投资总额标准的10%。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组织开展。奖补资金的申请和拨付工作可以分批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同一年度最多分两批次开展。

第十六条 在改造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向省环保厅申请环保验收。省环保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验收意见。项目环保验收意见要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在改造项目环保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正式行文向省经信委申请奖补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环保厅出具的环保验收意见;

(二)机组并网批复文件或电力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项目改造完工时间的证明材料;

(四)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函;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省经信委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奖补条件的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提出年度资金建议计划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依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省经信委提供的年度资金建议计划,省财政厅安排下达奖补资金预算,并将资金下达文件抄送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规申请奖补资金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在环保验收后两年内,如果抽检、在线监测等过程中,发现企业排放污染物超标的,要全部收回奖补资金,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联合印发的《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政府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晋发改能源发〔2015〕561号)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山西省加快我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资金拨付工作》(附全文)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