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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6-27 09:4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PPPPPP项目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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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在试点示范PPP项目公司成立后,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向省财政厅报送奖补资金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一)财政部门正式行文的奖补资金申请报告;

(二)PPP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苏财规【2016】10号);

(四)项目正式签署的PPP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

(五)项目公司成立的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省财政厅PPP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工作,对各地申报奖补的PPP项目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对奖补项目进行公示。

第八条 对符合要求的PPP试点示范项目,省财政将按社会资本方出资的项目资本金金额(正式签署的合同金额),按以下比例计算给予奖补:

省财政将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情况,确定具体项目奖补比例。对省辖市范围的单个PPP项目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县(市)范围的单个PPP项目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 PPP项目奖补资金由各地财政部门统筹用于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各项财政支出,包括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运营补贴及与PPP项目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做好PPP项目奖补资金申报、初审、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奖补政策落到实处,为推广PPP模式创造良好环境。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形成一批管理水平高、综合效益好、示范作用强的优质项目。使用PPP项目奖补资金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PPP项目奖补资金。对PPP项目奖补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实际对PPP试点示范项目后续进展进行跟踪,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出现项目签约后一年内不开工建设的、项目的运行模式改变不符合PPP要求的、社会资本方提前拆资或出资比合同约定金额减少等情况的,省财政厅将追回相关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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