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垃圾发电垃圾收运政策正文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6-07-01 14:08来源: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键词:垃圾转运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处理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四十三条 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职务,依法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五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环境卫生设施,主要包括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化粪池、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场)、贮粪池等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等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是指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经批准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

第四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原标题: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公告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垃圾转运查看更多>环境卫生查看更多>生活垃圾处理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