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垃圾发电垃圾收运政策正文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6-07-01 14:08来源: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键词:垃圾转运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处理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2016年6月28日,三门峡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16年6月30日至7月30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编:472000

(二)联系电话:0398-2833596 ,0398-2833556

(三)电子邮件:smxrdfgw@163.com

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6年 6 月 29 日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三门峡市行政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建设项目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环境卫生管理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从事环境卫生事业。

鼓励、支持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不断加强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原标题: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公告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垃圾转运查看更多>环境卫生查看更多>生活垃圾处理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