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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2016年鹤壁市碧水工程实施方案(水污染防治项目表)

2016-07-11 10:1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处理中水回用水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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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集中治理产业集聚区水污染。8月底前完成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水污染情况排查,根据排查结果制定集聚区工业废水预处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建设计划。(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6.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6月底前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所产生污泥的数量、泥质、运输和处理处置现状排查,并形成调查报告;11月底前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完成全市污泥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鼓励共建共享污泥处置设施。2016年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0%以上,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达标改造。(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7.保障河流环境流量。按照省水利厅工作部署,2016年开展相关调研工作,制定闸坝联合调度相关办法,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水资源置换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环境流量。(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四)加强地表水环境管理

建立出境断面水质异常情况下水污染源追查机制,摸清每条河流流域内污染源分布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密切关注河流水质,对超标断面及时排查,并采取措施改善水质,化解水环境风险;加强汛期和枯水期水污染防治,及时排查处置闸前超标水体和沟渠内长期积存超标水体,保障敏感时期水质稳定;完善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发布水质预警信息,准确研判水环境形势。加强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加强环保、水利、气象等部门及上下游之间的协调联动,实施闸坝联防,重点围绕信息互通互享、联系会商、协调处理纠纷、协同应急处置等内容,进一步建立、完善应急联动和联防联控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处置跨界水污染事件及纠纷。(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水利局、气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五)强化工业水污染防治

1.取缔关闭“八小”企业。年底前,按照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弱、散”工业企业,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制革、印染、造纸、塑料加工、电镀、染料、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2.按照《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排查,对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的,实施“黄牌”“红牌”制度,不能达标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并定期公布有关情况。(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3.防控环境风险。对沿河工业企业、产业集聚区环境风险等状况进行调查,确定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重点风险源清单。11月底前完成对重点风险源环境和监控风险评估,要求企业落实相应的防控措施。开展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演练、评估与预案修订,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六)深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1.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按照省定目标要求,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Ⅲ类;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质状况(详见附件4)。(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水利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和环境管理,每年开展市、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各县区对不达标的饮用水水源地要编制达标工作方案。(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3.各县区要制定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加强应急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群众饮水环境安全。(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4.根据《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落实有关要求,开展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和规范化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七)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

1.按照国家、省关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双源”(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和矿开采区、重点工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石油化工生产销售区、农业污染源、高尔夫球场等典型污染源)基本信息,建立较完整的地下水基础信息库;开展重点调查对象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2.防治地下水污染,严控地下水超采。7月底前市环保局牵头制定加油站地下油罐排查工作方案,8月底前各县区政府、管委完成排查并上报市环保局;11月底前市环保局牵头制定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改造或防渗池设置方案,各县区政府、管委督促有关企业2017年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10月底前市水利局牵头制定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特殊用水除外)的封井方案,确保2017年年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商务局、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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