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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推进13个主要VOCs污染重点行业污染整治

2016-07-13 08:4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大气污染防治废气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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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浙江省台州市政府获悉,台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发布。根据方案,台州市2016年将重点实施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严格落实台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有序推进13个主要VOCs污染重点行业污染整治,2016年底前,全市涂装、印刷等重点行业VOCs治理项目累计完成率80%以上,合成革、橡胶和塑料制品、化纤、木业、制鞋等6个行业VOCs污染整治完成率达到50%。具体内容如下:

台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台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为扎实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2016年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浙环函〔2016〕145号)、《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2014-2017年)》(台政办发〔2014〕95)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台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实施六大专项行动方案,坚持源头治理、综合防治,强化G20峰会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建立健全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体制机制。2016年,力争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5%,环境空气质量AQI指数优良率达到90%,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稳步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能源消费结构调整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控制区域煤炭消费总量,力争2016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87.63万吨以内。严把涉煤新建项目准入,严格要求新增煤炭消费项目要通过能源结构优化与淘汰落后产能等削减煤炭消费存量措施,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强化煤炭质量控制,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禁止使用干基硫分大于1%的煤炭;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洁净煤使用率90%以上。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创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深化县以上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焦炭、木炭、煤焦油、可燃废物、生物质等燃料。禁燃区内不再审批燃烧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煤改气。严格落实集中供热和煤改气实施方案,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2016年6月底前,全市热负荷在100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园区70%以上实现集中供热,2016年底前,热负荷在100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园区90%以上实现集中供热。在管道覆盖到的能源负荷中心和对冷、热、电力需求较大的地区建设区域型分布式能源系统和楼宇型分布式能源系统,在管网未覆盖区域开展以液化天然气(LNG)为基础的分布式能源应用。加大燃煤锅炉天然气改造力度,60%的10万千瓦时以下自备燃煤电站完成天然气改造任务,或通过改造达到烟气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质监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加快淘汰燃煤锅炉窑炉。台州市区建成区以及2013年底前天然气覆盖到的县级城市建成区关停95%以上10蒸吨/小时以下锅炉,关停或改造90%以上熔炉、煤气发生炉,2016年全市力争淘汰改造燃煤锅炉1100台。禁燃区燃煤锅(窑)炉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86号)要求推进淘汰改造工作。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加快发展清洁能源。深入实施《浙江省2015-2017年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行动计划》和《台州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方案》,推进清洁能源示范县、新能源示范镇建设,逐步优化能源结构。提高天然气发电机组年发电利用小时,扶持天然气“冷、热、电”三联供项目发展。实施天然气开发利用方案,加快推进天然气管道“县县通”工程,普及和增强天然气利用。积极发展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等开发利用,推进三门核电,三门龙母山风电、台州黄岩风电等重点工程建设,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6.严格节能措施。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建设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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