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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二)

2016-07-15 13:28来源:新法治作者:唐匡政关键词:环保水污染防治法环保类行政处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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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浙江大地正在如火如荼开展的“五水共治”中,污水治理始终是重中之重。《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三十年尤其是2008年以来,防治成效显著,但毋庸讳言,国内一些地区的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还大量存在,亟需重典严罚。我们期待2016年《水污染防治法》修订通过后能够极大改善现状。望诸君和“新法治”团队一起当好志愿者,守护好我们的饮用水安全,杜绝黑臭河的恶劣环境,从自身做起,让水更清,生态更美。

Duang Duang Duang!!!匡扶正义君又来了~~

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二)

前言 上回书我们讲到这里(给你加长一点方便你点啊!)

这回会讲哪里呢?水,必须是水! 背景水,很重要

如果你不这么认为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它即将出台的修订版(“《修订草案》”,话说今天也就是2016年6月30日为该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日)会给你吃“生活”

让我们先来看看现在的水都成什么样了吧!




慌不慌!匡哥问你慌不慌!明白《水污染防治法法》和《修订草案》的重要性了吧!快跟着匡哥一起来学习一下,保护环境,从我做起嘛~~

《水污染防治法》常见处罚类型

一.不正常运行水污染处理设施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字体小不是因为觉得您视力好,而是您视力好也不一定会看,看了也不一定懂,懂了也不一定好好保护环境

所以,请看为您准备的“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之你一定懂版解析”:

行为:除了正常运行以外的其它所有运行状态都叫不正常!

罚啥:责令限期改正(一般环保部门都要求立即改正)并处应缴排污费1~3倍罚款

简单说几句:实践中经常听到企业辩解:“哎呀,我们的工人疏忽了忘记开了一个小时”、“哎呀,我们的工人忘记给设备加药(用以中和污染物)了”、“哎呀,设备最近坏掉了,马上就能修好的”等等等等,请注意,在执法人员眼里都是借口

只要没有好好用设施,都属于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延伸阅读:

【普法】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一)

【普法】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三)

原标题:环保类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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