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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布《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

2016-07-21 17:0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新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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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交水资源论证和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未向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自治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不得批准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推行和鼓励城乡居民使用节水器具,安装饮用水计量设施。农村居民未安装饮用水计量设施的,按本村人均用水量的三倍收费。

城乡居民不得擅自拆除饮用水计量设施和任意破坏供水设施。

城乡居民饮用水收费实行阶梯水价,具体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生态林、城乡公共绿化和单位绿化灌溉应当采用高效节水技术,节约用水量。

公益林按权属管理,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水量分配中,按林地灌溉定额确定用水量。

分配给各乡镇(场)公益林的定额用水量,其水费应当纳入自治县财政年度预算。

公益林灌溉用水造成浪费或者林木干旱死亡的,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现行水价三倍至五倍收取水费,并责令其补栽。

第二十条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执行水质监测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水资源监测档案,共享水质、水量、水位及水土保持监测数据,监测结果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统一公布。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修建旅游度假、渔塘、牲畜药浴池、渗漏厕所等建筑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倾倒垃圾、废渣、废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砍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天然次生林的,没收砍伐工具和实物, 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探采矿、挖砂、采石、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超载放牧的,责令改正,并对超载的牲畜按标准畜每只(头)处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六)修建墓地的,责令限期迁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饮用水计量设施或者破坏供水设施的,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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