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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推进有机化工等五大重点行业VOCs整治

2016-09-29 12:4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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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强道路工地扬尘治理。加强城区施工工地扬尘监管,建立工地扬尘控制责任体系,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施工工地标准化管理,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加强城市道路清洗作业水平,使用吸尘式机械清扫车辆进行道路机扫作业,积极推进主次干道的机械清扫,减少人工清扫可能造成的扬尘污染,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65%以上。

(九)加强工业堆场扬尘治理。强化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钢铁企业露天原料场实施封闭改造,原料转运设施建设封闭皮带通廊,转运站和落料点配套抽风收尘装置。

(十)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逐步减少家庭油烟气排放。开展餐饮油烟气高效治理技术试点和推广,加强设施运行监管,中心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十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环大气〔2016〕47号)要求,推进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淘汰,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十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洗选加工。按照国家要求,完成节能降耗目标。通过逐步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加快现有洗煤设施建设与改造;依法依规适时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

(十三)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加快集中供热力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要求,加快推进具备条件的现有机组实施热电联产改造和供热挖潜,加快城市供热管网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大气十条》的要求,中心城区(含赣县、南康区)全部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加快大型燃煤锅炉提标改造,10蒸吨及以上在用燃煤锅炉全部达到新的排放标准,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包括供暖锅炉与工业锅炉)实施脱硫工程,并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与环保部门联网。

(十四)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按《江西省2016年度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推进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

(十五)试点VOCs排污费征费。按全省统一部署推进VOCs排污费征收,优化收费试点的工作流程,促进企业减排,提升征收效率。

(十六)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执法监管。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严厉打击超排偷排行为;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加快改善空气质量,对姑息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

四、推进区域联合防治

(十七)加强重点区域联防联控。与福建省泉州市协作,适时召开区域大气污染协作机制会议。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应对措施,实现监测数据共享;落实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加强煤炭、机动车、高架源污染防治。

五、加强监测预报和重污染天气应对

(十八)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联合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监测数据共享,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提高预报准确性,初步形成工作能力。

(十九)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基本实现市和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全覆盖。

六、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具体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定期进行年度工作调度和通报。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市级实施计划,制定本区域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二十一)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赣州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赣市府发〔2014〕25号)要求,认真抓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科技等政策,确保完成年度任务。

(二十二)强化监督考核。按照《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要求,市环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和市直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按时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的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逾期没有完成任务的,予以问责。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6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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