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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年元旦起实施

2016-10-10 14:41来源:齐鲁晚报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大气环境保护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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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济宁市自具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条例》将实际工作中在监督管理方面的经验进行了法律化提升,包括大气环境保护考核问责制度、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制度等。同时增加8个行业主管部门协同监管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防治树木飞絮污染等特色条款。

严重污染大气项目,将实行退出计划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产业升级计划、严重污染大气项目退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条例》中细化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济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秀海介绍,根据济宁实际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客观需要,《条例》对燃煤、机动车船、扬尘、其他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重点性地规范与细化。

第15条对新建、改建、扩建污染项目做了相关规定。第16、17条对燃煤污染控制做了相关规定。第18、19、21、22条对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方面做了规定。第23、24条对扬尘污染防治做了相关规定。

其他污染防治方面,对餐饮服务业油烟防治、露天烧烤、焚烧秸秆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方面的污染防治也进行了具体规范。

绿化树木乱飞絮,药治、水治并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部门应当采取药物防治、洒水降絮等措施,减少城市绿化树木产生的飞絮;在城市规划区新建绿化工程时应当选用不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并制定假话逐步更换现有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

每年春天,白色的柳絮、杨絮飞扬在济宁城区,对市民的视觉、外出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条例》第三十一条对树木飞絮等方面的防治工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外新建绿化工程时应当选用不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并制定计划逐步更换道路两侧、河流湖泊沿岸现有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引导树木种植户种植不产生飞絮的树木。

“在不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下,济宁增设了一些新内容,突出地方特色,有利于解决地方性的特殊问题。”陈秀海说,《条例》中第十六条对散煤的销售、燃用做了详细规定。第二十五条对畜禽养殖场、屠宰场禁止建设区域进行了规定。

“《条例》中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加强了监管,若其不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的下限由一万提高到了两万。”济宁市环保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刘利文说。

三方责任更明晰,想扯皮有点难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行业扬尘污染治理标准和导则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管理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及措施。

济宁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地理位置等方面具有特殊性,面源污染点多面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涵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建筑工地扬尘治理、道路施工扬尘治理、机动车排气治理、散煤控制、道路保洁、秸秆和垃圾禁烧、露天烧烤取缔、油品升级等多项工作,涉及环保、经信、住建、交通、城管、煤炭、工商等20多个部门,各部门责任分工不明确,推诿扯皮现象较为严重,造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不到位。

鉴于这种情况,《条例》中明确政府、部门、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的责任,针对大气污染的具体情况采取具有可行性的管理措施,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将各项工作职责明确、固化到各个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行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建成区外运输车辆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通过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监管部门,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思路。《条例》中系统梳理了水利、交通、城管、住建、煤炭、国土、经信、环保共8个职能部门在扬尘防治监督管理的职权。

延伸阅读:

山东济宁发布《生态济宁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

原标题:《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年元旦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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