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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法律依据让VOCs检测有法可依

2016-10-30 09:16来源:诺安股份关键词:VOCs大气污染防治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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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18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报警装置。

(2)《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5.3.1.c:对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过程,应配置监控检测仪器仪表。

(3)《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

第6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

2、职业健康卫生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23条:对可能发生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

(2)《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6.1.6应结合生产工艺和毒物特性,在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工作场所,根据自动报警装置技术发展水平设计自动报警或检测装置。

(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

(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2002年第352)

第11条: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

3、环保法规

(1)《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2011,环保部)

该文将“有机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列为“支持关键技术、装备和产品研发”项目。

(2)《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2,环保部)

该文规定“工业VOCs排放逐步安装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厂界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

(3)《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

(二十三)各地环保部门应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并推进其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

4、生产使用法规

(1)《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第4.6.11条: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内,宜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

原标题:这些法律依据让VOCs检测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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