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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12-08 09:3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土保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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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价标准及程序

第十一条 水平评价指标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技术人员配备、单位业绩、从业时间和信用度。

第十二条 水平评价采用综合指数法确定星级等级。水平评价标准见附录。

第十三条 水平评价程序如下:

(一)信息报送。申请水平评价的单位,应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水平评价管理系统”(www.sbxh.org)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信息公开。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技术人员配备、单位业绩、从业时间和信用度等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初始评价。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依据单位申报信息,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标准”进行初始评价。

(四)专家委员会审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立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由专家委员会对初始评价结果进行审查。

(五)公示。通过专家委员会审查后的评价结果,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公告。经公示并复核后的评价结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向社会公告。

(七)证书颁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依据公告的评价结果,向水平评价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水平评价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包括1正本和3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信用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和信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主要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

(二)方案编制质量;

(三)水平评价持证单位的基本条件;

(四)服务对象的反馈意见;

(五)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社会监督(如公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查实)发现的不良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信用管理采用信用度减分法,即在总分值的基础上,依据存在的不良行为的程度和频次,扣减相应分值。

第十七条 不良行为主要包括: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二)涂改、假造、倒卖、借用水平评价证书;

(三)对服务对象严重失信;

(四)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五)方案编制弄虚作假、质量较差,未通过技术评审或行政审批的;

(六)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对存在第十七条第一、二、六款情况之一的单位,取消其水平评价资格,并在2年内不予受理水平评价申请,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对存在第三、四、五款情况之一的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通过扣减信用度相应分值的方法降级直至取消水平评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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