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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市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指南(试行)

2016-12-28 11:1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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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浙江宁波市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指南(试行)已经发布。指南对于化工行业VOCs治理、监测要求等做了具体规定。详情如下:

宁波市化工行业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肥料制造(C262)、农药制造(C263)、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专用化学产品制造(C266)、日用化学产品制造(C268)、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C271)、化学药品制剂制造(C272)、中药饮片加工(C273)、中成药生产(C274)、兽用药品制造(C275)、生物药品制造(C276)、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C277)等类别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二、治理要求

1、源头控制

优化生产布局,鼓励企业采用“重力流”物料输送方式,减少有机物料的输送环节和废气产生点位。

推进清洁生产,企业应优先选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先进密闭的生产工艺,强化生产、输送、进出料、干燥以及采样等易泄漏环节的密闭性,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有效处理。

2、过程控制

(1)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

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LDAR工作应严格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和《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试行)》等相关规范进行。其中间歇性生产的制药、农药等精细化工企业可参照《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733-2014)开展LDAR工作。

(2)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设施应在符合安全等相关规范的前提下,根据所储存有机液体的特性,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

采用固定顶罐储存易挥发有机物时,须设置罐顶废气回收或处理设施,储罐排放的废气须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单班使用同一种液体桶(210L)装物料量大于3桶,需采用储罐集中存放,并采用管道输送。

挥发性有机液体产品装桶应采用自动计量装置(特殊情况除外),应对装桶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挥发性有机液体运载工具(汽车罐车等)在装载过程中排放的VOCs需密闭收集输送至回收设备,也可返回储罐或废气处理装置等。

(3)提升介质输送工艺。

宜采用屏蔽泵、隔膜泵、磁力泵等无泄漏的泵和管道输送液体物料。原则上禁止使用压缩空气、真空压吸等方式输送挥发性有机液体,因特殊原因采用上述工艺的,需对输送排气进行收集、处理。

鼓励间歇生产企业安装氮封自动控制系统,单元系统内的设备之间输送介质宜在避免交叉污染的情况下采用气相平衡管技术。

(4)采用先进真空设备。

宜采用水环泵、液环泵、无油立式机械真空泵等密闭性较好的真空设备,真空尾气应冷凝回收物料,鼓励泵前、泵后安装缓冲罐并设置冷凝装置。除特殊原因外,禁止使用水冲泵。

(5)优化进出料方式。

鼓励采用反应釜底部给料或使用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宜采用导管贴壁给料;投料和出料均应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鼓励设置集中、独立的桶装液体物料供料间;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尾气处理系统处理。

优先选用先进的自动化计量装置,固体物料投料采用固体投料器,且配备粉尘过滤、尾气收集等系统。

(6)采用密闭固液分离设备。

涉及易挥发有机溶剂的固液分离不得采用敞口设备,鼓励采用隔膜式压滤机、全密闭压滤罐、“三合一”、自动下出料离心机等封闭性好的固液分离设备。涉及易燃介质分离的离心机内部空间鼓励采用氮气进行保护;存在无组织废气挥发的分离作业场所应相对独立,并设集中通风系统,废气经处理后排放。

(7)采用密闭干燥设备。

鼓励使用“三合一”干燥设备或双锥真空干燥机、闪蒸干燥机、喷雾干燥机等先进干燥设备。干燥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溶剂废气须冷凝回收有效成份后接入废气处理系统。

(8)采用密闭采样设备。

鼓励使用密闭采样设备,需采取可靠的防止物料外泄的技术措施,严禁敞口作业。

延伸阅读:

浙江宁波:石化(储运)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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