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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市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指南(试行)

2016-12-28 11:1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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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废气收集和处理

(1)为规范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污染气体的收集、输送及治理应遵照《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等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污染气体应尽可能利用生产设备本身的集气系统进行收集,逸散的污染气体采用集气罩收集时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提高收集率。集气罩应力求结构简单,便于安装和维护管理。

①物料的投加和转移:投料和出料均应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尾气处理系统处理。

②过滤、离心分离设备:母液槽和过滤离心设备配备有机气体收集系统。

③抽真空设备:泵前、泵后设置气体冷凝装置,避免采用水冲泵。如果工艺需要不得已采用水冲泵,应配备水循环槽(罐)挥发性有机气体收集处理装置。凝液原则上应采用管道输送。

④干燥设备:干燥过程中挥发的溶剂或废气必须收集处理。

⑤溶剂回收设备:冷凝后的不凝性尾气必须收集处理。

(3)强化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废气的收集处理。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应对逸散VOCs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确保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禁止稀释排放。其中生产车间或装置区内的工艺废水应采用管道输送至污水暂存罐,不得采用明沟收集和地下污水池暂存方式。

(4)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鼓励VOCs的回收利用,并优先鼓励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宜对浓度和性状差异大的废气分类收集,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原则上净化效率达到90%以上。其中,对大风量、低浓度的废气,其净化效率达到75%以上。

(5)严格控制VOCs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含有有机卤素成分VOCs的废气,采用焚烧技术处理时应考虑二噁英等次生污染问题;对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更换吸附剂等过程应做好操作信息记录,废吸附剂应按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置。

(6)提高废气处理的自动化程度。采用液位自控仪、pH自控仪、液位报警装置、自动加药等。

(7)排气筒高度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并对废气处理装置进出口设置规范化的采样口。

4、环保管理

(1)建立VOCs管理体系。企业应将VOCs的治理与监控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监测和治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制定突发性VOCs泄漏防范和处置措施,纳入企业应急预案。

(2)建立台帐,包括环境监测台帐、VOCs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帐、有机物料消耗台账。

(3)定期对废气处理设计进出口和厂界无组织进行监测,不小于一次/半年。监测指标须包括原辅材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并核算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4)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①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吸附等方式处理的设施必须建设中控系统。

②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方式处理的设施必须对焚烧温度实施在线监控,温度记录至少保存3年,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应每月报送温度曲线数据。

③废气处理设施及厂界的在线监测或监控系统的设置要求另行规定。

(5)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企业的开停车、检维修等计划性操作应在实施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实施过程中加强环境监管,事后进行评估;非计划性操作应严格控制污染,杜绝事故性排放,事后及时评估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非正常工况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6)鼓励企业选择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参与VOCs污染防治工作,为企业提供VOCs治理方案、排放量申报以及监测等环保服务。

三、实施方案和信息公开

1、列入重点企业名单和一般企业名单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逐条对照本技术指南的要求,进行自查,提交《****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方案》(一厂一策),明确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确定VOCs减排治理项目,核算减排绩效。

企业治理完成后,开展监测。监测合格后,填报企业达标承诺书进行网上公示,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准备好相关备查资料。以上工作完成后,视同完成治理。

2、企业在治理完成后,应公开企业达标承诺书。

3、备案材料

(1)减排方案;

(2)企业达标承诺书;

(3)监测报告。

延伸阅读:

浙江宁波:石化(储运)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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