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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发布(全文)

2017-01-13 09: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修复流域生态修复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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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山西省政府获悉,《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已经印发,具体内容如下:

(2017年1月1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二号)

《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范流域内开发、利用、建设等活动,实现汾河流域生态良好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汾河流域,是指汾河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以及出露带在流域范围内的岩溶泉域、跨流域向汾河补水的水源和输水工程沿线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汾河流域内生产、生活、生态修复与保护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在汾河流域进行生态修复与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科学修复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项资金,逐步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机制,协调和解决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河长,实行河长负责制,逐级落实本行政区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

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目标任务应当逐年分解落实,其完成情况应当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

第九条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

第十条 对在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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