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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发布(全文)

2017-01-12 11:4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质量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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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获悉,《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正式印发。具体内容如下:

(1996年1月1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一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12月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8日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多元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家和省规定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应当予以落实并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延伸阅读:

《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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