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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提出通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持续保障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确保到2025年初步形成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到2035年全面建立和高效运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详情如下:
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通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持续保障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确保到2025年初步形成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到2035年全面建立和高效运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一)编制方案。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全面落实《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基础,制定具体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省级、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划定单元。海陆统筹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陆域方面,优先保护单元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重点管控单元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城镇、各级各类产业园区等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资源能源消耗强度高、污染物排放集中的区域。近岸海域方面,优先保护单元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重点管控单元主要包括工业用海区、港口区、倾倒区、排污区等开发利用强度较高,以及水动力条件较差、水质超标、生态破坏较重和存在重大风险源的海域。其他区域划为一般管控单元。(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制定清单。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国家、省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管理政策,准确把握区域发展战略和生态功能定位,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完善由省域、重点区域(流域)、市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等组成的“1+5+13+N”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体系。具体包括:1个省域总体管控要求,长江流域、太湖流域、淮河流域、大运河沿线、沿海地区等5个重点区域(流域)管控要求,13个市域管控要求,全省若干个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各设区市应结合区域发展格局、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生态环境目标要求,制定市域管控要求和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设平台。省生态环境厅统筹推进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综合服务系统建设,整合统计管理、调整更新、申请备案、实施应用、监督评估等功能,构建生态环境全过程闭环管理体系。结合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依法依规提供公众查询、环境准入研判等服务,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强化与省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跨层级、跨部门、跨区域管理应用,不断提升综合决策服务效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更新调整和跟踪评估。建立动态更新与定期调整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定期调整,由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并按程序发布实施。5年内确需更新的,按照“谁发布、谁更新”的原则,在充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开展年度动态更新,按要求做好科学论证和备案、发布工作。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跟踪评估工作机制,省级对设区市每年进行工作进展跟踪,每5年对工作进展和制度实施成效开展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
(六)优化全省发展保护格局。通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整体性保护和系统性治理,支撑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服务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战略实施。积极融入和推进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战略规划,更高水平推动“1+3”重点功能区建设。充分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的衔接,完善农业、生态、城镇等各类空间的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统筹沿江沿海沿河沿湖地区空间开发利用,衔接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和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管控要求,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产业、能源和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中的应用,建立区域互补、跨江融合、南北联动的生态环境管理机制。推动长江流域按单元精细化分区管控,加强沿江重化工业水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控。(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引导产业绿色转型升级。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持续推进“危污乱散低”综合治理,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强化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管理,加快推进化工、纺织印染、钢铁、造纸、电镀等传统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和高水平清洁生产改造,推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积极培育自主可控、系统完备、先进安全的“10+X”未来产业体系,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深化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因地制宜引导重点行业向环境容量大、市场需求旺盛、市场保障条件好的地区科学布局、有序转移。(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聚焦区域性、流域性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建立问题识别、精准溯源、分区施策的工作闭环,防范结构性、布局性环境风险。加强流域水环境分区管控,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协同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全省“江河湖海”生态环境“一保护三治理”(长江大保护和新一轮太湖综合治理、江北运河沿线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沿海地区生态环境重点问题治理)治水格局,大力推进美丽河湖建设。加强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强化陆域水域污染协同治理。加强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坚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一湾一策”推进美丽海湾建设,以更高标准持续打好近岸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强化大气综合治理,推动全省工业企业整体治理水平提升。落实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分类推进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消除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落实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有效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区域降碳增汇。发挥优先保护单元对森林、湿地、土壤、海洋等生态系统稳定固碳作用,着力提高单位面积林木蓄积量和碳储量。开展近海碳汇能力提升与价值转化研究,建立近海碳汇评估监测体系。加强重点管控单元传统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和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推动产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推进生态工业园区、(近)零碳园区及绿色低碳发展园区建设。实施园区节能降碳工程,推进工业园区产业循环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产业园区环境管理。把各级各类产业园区和乡镇工业集聚区等全部纳入重点管控单元,建立环境准入清单,结合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对园区实施精细化智能化管控。推进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园区工业废水处理、特殊类别危险废物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清洁能源供应、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处置等能力,推动产业集聚区发展和集中治污。根据园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分区分类分期开展污染企业和地块的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实施生态修复,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推进“生态岛”试验区和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筑沿长江、大运河、淮河和沿海等重要生态廊道,强化太湖、洪泽湖等重要湖泊、里下河湖荡地区以及西部丘陵等重要生态空间保护,鼓励引导生态修复类项目在生态空间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加快恢复重点物种栖息地,实现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县域全覆盖。(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高政策执行协同性。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全域覆盖、多要素综合的精细化管理。以产业园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为重点,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督察问责等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全链条融合贯通。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服务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推动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地方生态环境法规制定修订。(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推进机制和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常态化协同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发布、调整更新、实施应用、监督考核等工作,提高执行协同性。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领域相关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加快建立专业化队伍;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环境决策公众参与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项目及相关研究的财政支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落实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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