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水处理综合政策正文

住建部、发改委联合印发《城镇节水工作指南》(附全文)

2017-01-13 13:3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再生利用海水利用城镇节水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住建部获悉,住建部、发改委联合发布《城镇节水工作指南》,内容涉及节水型城市建设、合同节水制管理、污水再生利用、雨水利用和海水利用等方面,具体内容请见下文: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水十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全面推进城镇节水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城镇节水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对照“水十条”确定的“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的目标要求,明确本省(区、市)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名单(原则上多年平均降雨量小于200毫米、年人均水资源量不足600立方米应视为缺水城市),督导有关城市对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或《城市节水评价标准》(GB/T 51083-2015)I级开展自查和对标分析。参照《指南》,制定本省(区、市)节水工作计划,明确尚未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城市的完成期限和责任人,加快推进。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2016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名单、完成期限和责任人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加快城镇节水改造。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本省(区、市)城市对照《指南》要求,制定城镇节水改造实施方案,尽快梳理节流工程、开源工程、循环循序利用工程等建设任务,建立项目储备库。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徐慧纬牛璋彬

电话:010-58934352(兼传真)

邮箱:chengshui@mail.cin.gov.cn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才宽牛波

电话:010-6850557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污水再生利用查看更多>海水利用查看更多>城镇节水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