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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全面完成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二期行动计划和淄博市年初制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今天,记者从环保部门获悉,自3月份起,淄博建立市对区县约谈制度。
据了解,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市对区县约谈制度主要分两种,一种是市环保局约谈区县环保局长,另外一种是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区县政府领导。其中,6项主要污染物(指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一氧化碳、臭氧)指标月平均浓度,3项及以上同比出现恶化的;4项主要指标(指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中,单项指标月平均浓度恶化比率超过30%的;4项主要指标中,2项指标月平均浓度恶化比率均超过20%的,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市环保局约谈区县环保局长。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由淄博市环保局报请淄博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区县政府领导:一是6项主要污染物指标月平均浓度,连续两个月3项及以上同比出现恶化的;二是4项主要指标中,连续两个月有单项指标恶化幅度超过30%的;三是连续2个月在大气环境质量考核排名中位列最后一名的。
此外,淄博市将严格考核奖惩。市对各区县大气环境质量考核按照2017年度考核细则进行打分排名,并进行通报。出现上述约谈情况时,约谈区县环保局长的,月考核排名扣10分(百分制);约谈区县政府领导的,月考核排名扣20分(百分制)。出现多次的,在季度和年度考核中累计扣分。
同时,在生态补偿资金考核中,出现约谈区县环保局长的,按同比改善值扣减5个微克计算;出现约谈区县政府领导的,按同比改善值扣减10个微克计算。一年度内出现2次及以上约谈情形的,对约谈区县实施“一票否决”。目前,此措施已经开始施行,有效期至 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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