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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积极融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18.落实配额分配与管理制度。制定我省落实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配套实施办法,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法规体系。根据国家配额分配方案及相关配额分配技术指南,积极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前期工作,对国家确定的青海省配额总量进行试分配和预分配,提出我省重点排放单位分配配额数量。制定我省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合理确定免费和有偿配额比例,并予以发放。建立配额预发、预留和调整机制,研究有偿配额所得收益使用办法。加强对配额登记、流转、变更、履约等环节的管理,引导企业建立碳资产管理制度。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切实加强对相关企业履行控制碳排放责任的监督管理。(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9.加强碳交易能力建设。加强碳排放交易组织和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完善工作体系,落实专职管理队伍,整合多方资源培养壮大碳交易专业技术队伍。在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能力培训的同时,加强对各地区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技术支撑单位的动员和培训,全面提高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监测、报告和管理能力以及管理机构的监管能力。完善能源碳排放年度报告制度,提高数据质量。(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20.建立健全交易运行监管体系。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指导我省重点排放单位进入国家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开展相关业务操作。统筹各方力量,对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复查机构等责任主体进行有效监管。加强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清缴和履约管理,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情况监察,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审核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量,为重点排放单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提供依据。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复查、配额交易、履约等碳排放权交易相关领域的信用记录制度,并纳入相关信用管理体系。(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等部门)
七、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1.加强科技创新和基础研究。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围绕行业需求,引导和组织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产学研结合,整合优势资源开展联合攻关。重点培育“低能耗、低(零)排放、低资源依赖型”科技企业,实施一批低碳技术创新示范工程,进一步增强科技支撑能力。加大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低碳技术研发示范以及低碳技术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研发能源、工业、交通、建筑、农业、林业等重点领域经济适用低碳技术,提高经济适用低碳技术制造、系统集成和产业化能力。(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农牧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开展青海省碳排放峰值研究,摸清各地区、各行业能源消费结构和碳排放总量,提出降碳有力措施,确定全省达峰路线图。(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22.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与核算。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制度,强化能源、工业、农业、林业、废弃物处理等相关统计,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牵头单位:省统计局;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农牧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定期编制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完善温室气体排放计量和监测体系,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健全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台账记录。实行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制度,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系统。(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农牧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等部门)
23.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公布我省各地区低碳发展目标考核及具体措施落实情况。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鼓励企业主动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要率先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措施。(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加大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力度。将企业碳排放等绿色信用基础数据纳入青海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为金融机构差别化金融服务提供参考。(牵头单位:省金融办;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八、创新区域低碳发展试点示范
24.发挥试点示范带动作用。探索实现近零碳排放试点模式和路径,积极寻求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力争在具备较好低碳发展条件的三江源等地区,开展近零碳排放区试点示范工程建设。争取国家低碳城市、低碳城镇、低碳工业园区、低碳产业示范园区、低碳示范社区和气候投融资试点。积极开展低碳机关、低碳校园、低碳医院等创建活动。到“十三五”末,西宁市国家低碳试点城市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其他各市州着手开展低碳试点城市申报工作。到2020年,努力争取1个低碳产业示范园区、1—2个国家低碳城市、1—2个低碳城镇、5个低碳社区,创建1—2个近零碳排放区。作好各类试点示范经验总结和推广,形成一批符合我省实际的低碳发展模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金融办、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等部门)
九、开展低碳消费和低碳行动
25.积极倡导低碳消费模式。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联合碳交易机构,发行“三江源”、“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等主题的低碳信用卡,推动低碳从企业项目向个人消费领域扩展。(牵头单位:青海银监局;配合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积极倡导低碳消费,抑制使用一次性用品,严格执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牵头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引导流通企业扩大绿色商品采购和销售,推行绿色包装和绿色物流,构建绿色供应链。推进绿色循环消费设施建设,培育一批节能低碳改造、节能低碳产品销售和废弃物回收于一体的绿色市场、商场和饭店。(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积极推行低碳产品认证制度。(牵头单位:省质监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鼓励个人购置绿色、节能产品,倡导利用可循环材料,提倡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养成节水、节电、节气、垃圾分类等低碳生活方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委宣传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等部门)有效提升公交出行分担率,引导公众绿色出行,(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市州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绿色低碳出行活动和公众参与造林增汇活动。(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林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境保护厅)
十、保障措施
26.加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组织领导。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根据全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际,健全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协作联动机制,构建多元化投入体系,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作用,形成目标明确、责任清晰、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州、县两级及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和重点企事业单位,要健全和完善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制定本地区和本园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确保完成“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各项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建立和完善全省应对气候变化专家库,充分发挥领域内专家在我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的智库作用,为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
27.强化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考核。分类确定各地区碳排放控制目标,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各市州年度绩效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中。“十三五”期间,西宁市、海西州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13%,海东市下降12%,海南州、海北州分别下降11%。研究制定全省“十三五”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加强对全省“十三五”降碳目标落实情况的评估和责任考核,完善奖惩措施,加强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完成“十三五”目标任务。(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等部门)
28.发挥政策引领和支持作用。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政策性支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为节能环保产业和低碳产业发展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贷重点转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加大对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循环经济、低碳产业等领域投放力度。建立和完善绿色评级、绿色信贷担保机制,创新碳排放权、碳收益权等抵(质)押方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积极推动绿色债券融资业务。发行三江源专项绿色债券。加强金融机构对碳金融产品的研发和供给,推动金融衍生产品和绿色保险发展,为合同能源管理、低碳产业发展、碳交易等提供融资支持、信用增强和交易配套服务。支持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低碳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节能减排低碳项目应收账款证券化。积极推动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牵头单位:省金融办;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青海银监局、青海保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29.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争取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积极推动政府、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应对气候变化相关领域。统筹协调省级各类节能、减排、交通、科技、林业、扶贫等专项资金,支持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低碳发展研究、增加生态系统碳汇、绿色低碳建筑推广、绿色交通城市建设、绿色低碳产品认证、碳排放市场建设、低碳扶贫、垃圾分类处置、可再生资源处置等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积极贯彻落实国家节能、环保采购相关政策,推动资源和能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扶贫开发局等部门)积极落实国家有利于低碳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引导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企业低碳竞争力。(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30.提升专职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水平。加强与发达地区人才交流,创新人才引进机制,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托低碳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鼓励设立低碳技术研发中心和实验室。支持龙头企业和省内高校共同建设培训基地,致力培育技术研发、产业管理、国际合作、政策研究等各类专业人才。积极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市场中介组织,发展低碳产业联盟和社会团体,加强气候变化研究后备队伍建设。(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气象局)
31.加强低碳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应对气候变化教育教学内容,在中小学及大中专院校积极开展“低碳进课堂”活动。(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托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等教育平台,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管理者的培训,增强政策制定者和企业家的低碳战略决策能力,构建立体化绿色低碳发展宣传教育体系。(牵头单位: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充分利用“节能低碳宣传周”等活动加强节能宣传力度,加强纸媒、电视等传统媒体宣传力度,推广手机客户端等网络宣传方式,提升全民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意识。(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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