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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

2017-05-11 08:5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陕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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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内容

第十条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载明基本信息、许可事项、环境管理要求、持证须知等信息。

第十一条下列基本信息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中载明:

(一)证书编号、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信息。

除上述基本信息,副本中还应载明技术负责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技术负责人变更时,应及时上报核发机关。

第十二条下列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一)许可事项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2)生产装置、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3)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

(4)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信息。

2.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基本情况,包括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有组织排放许可限值,包括各排放口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许可年排放量限值,以及全厂有组织排放总计;

特殊情况下(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对排污单位有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情况下)许可限值,包括各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时段、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许可日排放量限值和许可月排放量限值等;

(1)无组织排放许可条件,包括各产污环节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防治措施、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年许可排放量限值,以及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限值等;

(2)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3.水污染物排放

(1)排放口基本情况,包括直接和间接废水排放口地理坐标、废水排放去向、排放规律、间歇排放时段、收纳自然水体信息和汇入收纳自然水体相关信息等;

(2)排放许可限值,包括各排放口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许可年排放量限值,以及全厂排放口许可年排放量限值;

(3)特殊情况下(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等情况下)许可限值,包括各排口的许可排放时段、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和日许可排放量限值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4.其他许可事项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做适当简化,许可事项可只包括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等。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为此享受国家或地方优惠政策的,应当将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载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别要求的,核发机关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二)环境管理要求

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2.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要求。

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信息公开要求。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可作适当简化。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管理需求在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其他信息。

第三章申请核发变更撤销注销

第十三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部确定的期限要求等,确定本省排污许可证申请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统一时限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排污许可证申领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公告并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核发机关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现有停产企业在恢复生产前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十五条排污单位依法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提交排污许可申请,申报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六条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将主要申请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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