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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的前期支撑文件梳理

2017-05-11 09:45来源:万宁中电新能源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作者:王建军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环境影响评价垃圾发电项目选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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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2005】24号令)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凡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都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三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十六条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告开工信息。

第二十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由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四.垃圾发电项目“安全预评价”还需要编制吗?

2014年12月3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如下规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从以上最新的《安全生产法》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首先,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遵从第28条中“三同时”的法规进行相应的装备和投资;第30条规定的是“安全设施”的设计工作,由业主委托的设计单位负责完成;而第29条规定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业范围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那么:上述行业范围以外的“安全评价”,例如电力行业,到底做还是不做?

原标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的前期支撑文件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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