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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大同市土壤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

2017-05-17 10:2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大同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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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1、强化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严格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起,县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规定,会同经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将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建设用地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录,并向其土地使用权人下达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报当地环保等有关部门备案。设区市级环保部门要将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录,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经信委等参加)

2、开展现有建设用地疑似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现状调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参加)

3、建立污染地块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并动态管理。2017年起,县级国土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由污染地块使用权人落实相关管控措施。(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委等参加)

4、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拟开发利用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办公、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或食品加工、存储用地或农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均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未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或经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得纳入用地程序。(市国土局、市住建委负责,市环保局等参加)

5、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市环保局负责)

(四)加强未污染土壤环境保护

1、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规定范围内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企业。布局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应考虑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负责)

2、强化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以及其它排放重点管控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市环保局负责)

3、科学有序开发未利用地。县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组织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土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开展巡查。(市国土局、市农委负责)

4、在天镇县、大同县等地开展盐碱地改良试点。(市农委牵头,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参加)

(五)加强土壤污染源监管

1、强化工业污染源监管

一是重点监管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县、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同市建成区、城市周边污水灌溉区等重点区域;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重点监控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市环保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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