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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回用水处理系统
a)有相关环保要求时,按要求建设废水回用处理设施。
b)回用水处理系统能实现稳定、持续运行,回用率达到环评批复文件的相关要求。
c)制取回用水时产生的浓水应引回废水处理设施再处理。
d)回用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的水不得再进入废水处理系统。
4.4.6分析化验室
a)废水处理设施应设水质监测化验室,应具备监测分析本企业所需要控制的主要污染因子的能力(监测条件要求高的指标,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b)按照检测项目配置相应的监测分析仪器和玻璃器皿。
c)定期与环保部门或有资质的实验室对检测结果进行对比。
4.4.7其它
a)废水处理设施区保持干净整洁,所有操作员工统一着装、持证上岗。站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没有无关的杂物;墙体及容器槽罐外表无污泥和化学药品痕迹;地面用防滑、耐腐蚀地砖或涂绿色环氧树脂,保持无积液。
b)废水处理设施按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用品与应急物资,在存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的场所设置各类安全警示牌,警示牌黄底红字。配置医药箱(配备常用外伤、应急用药品)、应急喷淋装置、操作人员防护必用品(防护服、手套、口罩、护目镜、胶鞋等)、处理设施维修(鼓风机、防爆灯等)等应急物资。
4.5污水排放口
4.5.1各排污单位各独立厂区只允许设一个工业废水排放口;生活污水若单独处理排放的或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只允许设一个独立的生活污水排放口,排放标准分别执行GB18918、CJ343的相关要求。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的,须报经当地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备案。
4.5.2排放含DB44/26中第一类污染物的企业,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专门设置规范的排放口。
4.5.3含第一类污染物废水和含氰废水在车间排放口及车间预处理设施排放口安装在线流量监控装置。
4.5.4应按《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和采样点。
4.5.5污水排放口采样点应能满足采样要求。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要修建一段明渠。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过1米的,应配建台阶或梯架。压力管道式排放口应安装取样阀门。
4.5.6按照深人环[2016]657号文件的要求在排污口安装流量计、氨氮、CODCr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控装置,并且装置运行正常,按要求与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生活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测量装置。
4.5.7工业废水排放口内不得有任何与自来水相关的管道接入。
4.5.8各排污单位独立厂区的雨水管网应归并为一个排放口。
4.5.9排污单位所有排放口(含雨水排放口)均应设置观察井。观察井应设置在厂外。厂外确不具备条件的,可在厂内排放口处设置。
4.5.10观察井处设立标志牌,标志牌黄底黑字(长40cm宽30cm)。观察井井盖打开方便,便于采样检查。井底应至少低于出水口下沿30cm以上。
5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5.1总体要求
5.1.1废气污染防治应满足深府[2017]1号文的要求并遵循“分类收集、集中处理、达标排放”的原则。
5.1.2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应满足HJ2000的技术要求。
5.1.3应选择先进、可靠、实用、安全的工艺技术,能够实现废气污染物经处理后保持稳定达标排放。废气治理工程应避免或减少二次污染,避免使用能耗高的设备和环境危害大的处理药剂;采用的处理工艺应能减少水耗、电耗、物耗。
5.1.4处理单元和管线布局科学合理,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易操作性。各结构单元名称和功能等应标识明晰、提示明确,便于识别和操控。
5.1.5有挥发性有机废气(VOC)产生的生产线对有机废气的收集率和净化率需满足深府[2017]1号文的要求。
5.1.6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应满足HJ2026、HJ2027的技术要求。
5.1.7各种规模的袋式除尘工程的设计、施工与安装、调试与验收、运行与维护应满足HJ2020的技术要求。
5.1.8采用振打或旋转刷方式清灰电除尘器的含尘气体净化处理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验收与运行维护应满足HJ2028的技术要求。
5.1.9锅炉的性能指标符合相关标准和产业政策;环保设备的配套状况及环保审批、验收手续齐全。
5.1.10除尘设备的运行状况正常,干清除没有漏气或堵塞,湿清除灰水的色泽和流量正常;灰水及灰渣的去向明确,没有二次污染。
5.1.11配置必要的分析仪器,对主要污染物浓度具有监测监控功能,采样孔、采样监测平台的设置应当符合HJ/T397的要求。
5.1.12电镀废气净化系统应安装独立的电表。
5.1.13应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有完善的岗位操作规程,有详细的运行操作记录。
5.2室内通风
5.2.1应保证室内布局合理、进风量足够、通风顺畅、无死角、不随意增设围墙阻挡空气流动。确保室内空气质量符合GBZ1的要求。
5.2.2不应将生产废气通过开窗、墙壁或窗上排风扇等排风设施直接外排,应经收集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
5.3废气收集
5.3.1生产车间各生产线产生废气的环节应设置独立的废气收集罩。
5.3.2氮氧化物废气、含铬废气、含氰废气、氟化氢气体、含氨废气等废气应设置独立的废气收集系统,并单独进行处理。不应将含氨气和硝酸、盐酸、氟化氢气体混合收集。不应将含氰废气和酸性废气混合收集。
5.3.3使用溶剂型原料的生产线必须全密闭,有机废气收集率、净化率均应达到90%以上。
5.3.4废气收集管道及通风管道宜根据废气理化特性选取合适的材料。含铬废气收集管道建议使用PVC材质,不使用PP材质。
5.4废气输送管道铺设
5.4.1管路布置应从系统总体布局出发,既要考虑系统的技术经济合理性,又要与总图、工艺、土建等有关专业密切配合,统一规划,力求简单、紧凑,缩短管线,减少占地空间,节省投资,不影响工艺操作、调试和维修。
5.4.2通风管道铺设应执行JGJ141。
5.4.3对于同一个废气收集管道连接了多个收集罩的,应安装风阀调节风量,通过安装恒压抽风系统进行控制,以节省用电。
5.4.4管道安装应符合GB50235的要求,管道应牢固固定。
5.4.5对易产生积水的管道应设置排水管,对易产生积灰的管道应设置清灰孔。
5.4.6对碱蒸汽及易结晶的气体的收集管应预设检修接口,便于定期维护清理。
5.4.7对收集易燃有机废气的管道应满足防爆要求并定期更换。
5.4.8废气收集管道应标示收集的废气种类和流向。
5.4.9废气经收集后应经过处理设备处理后达标后外排,不应设置旁路管道。
5.5废气处理设施
5.5.1废气处理设备宜选用耐腐蚀的材料,基础应平整稳固,采用湿式净化系统的下面应设置防腐、防渗围堰。
5.5.2循环泵等连续运行的设备宜采用一用一备。
5.5.3主要设备应设标示牌。标示牌悬挂或粘贴于设备表面明显位置,注明设备的编号、名称、型号、主要参数。
5.5.4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应定期分类排放至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标排放,不应出现二次污染。
5.5.5电镀废气处理采用自动加药系统,自动系统实现远程/现场、手动/自动切换操作。
5.5.6涂装作业中,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热力燃烧、液体吸收等五类净化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验收、运行和维护应满足GB20101的技术要求。
5.6废气处理控制系统
5.6.1在系统中安装pH计、液位计、ORP控制仪、氰化氢气体检测传感器等满足自动控制要求。
5.6.2重要控制参数及处理过程应通过PLC系统实现中控室集中控制,中控室应有便于操作的显示界面,并实现现场手动操作。
5.6.3风机开启联动加药系统(喷淋水泵、循环液槽液位、pH值应满足启动条件);循环泵能实现主备用自动切换。
5.6.4对废气收集、处理、加药等用电设备的工作电流和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5.6.5中控系统应能储存运行状况的历史数据,至少存储30天,并便于查询。
5.7废气排放口
5.7.1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气筒(烟囱)(不论其是否属同一生产设备),在不影响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应尽可能合并成一个排气筒(烟囱)。
5.7.2有组织排放的废气,不符合规定高度要求的排气筒,要加高达到规定要求,有泄漏现象的要进行改造。
5.7.3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口。
5.7.4排气筒(烟囱)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及采样监测平台。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GB/T16157和HJ/T75、HJ/T76、HJ/T373、HJ/T397等的规定设置。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定要求的,应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5.7.5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深人环[2016]657号文件的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验收、运行、数据有效性判别及数据的传输应符合HJ/T212、HJ/T352的相关规定。
5.8其他
5.8.1废气处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处理操作规程、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等。
5.8.2做好每日运行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具体、详尽。
5.8.3将废气处理设施应急管理纳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环境应急物质,在危险场所按规范设置安全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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