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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关于明确重点行业执行标准和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通知

2017-08-07 09:3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防治脱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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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淄博环保局印发关于明确重点行业执行标准和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通知。全文如下: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明确重点行业执行标准和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局,经开区安全环保局,文昌湖区生态环保局:

近期,环保部公开发布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征求意见稿,拟对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并将于近期正式发布。根据环保部2017—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我市做为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之一,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以上特别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要求。为提前做好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全面加强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落

实根据国家特别排放限值和地方排放标准从严执行的原则,我局组织专门人员对与我市有关的15项国家标准进行了梳理,列出了各重点行业应当执行的排放标准。各区县要认真学习,全面传达至辖区内每家企业,让企业提前学习、提前治理、提前达标,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

二、开展重点行业提标改造

各区县要立即组织行业企业对照应当执行的标准(见附件1),进行自查自纠。对目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立即组织企业开展专项治理,完善相关污染物治理设施,9月底前全面完成。自10月1日起,完不成治理任务、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实施停产治理;自11月1日起,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冬季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全面停产。各区县要将需要治理提升改造的企业名单,于8月30日前报市环保局。

三、开展无组织排放专项治理

国家新修订的特别排放限值中,对重点行业全部制定了无组织排放要求,具体见附件2。各区县要立即组织辖区内所属行业企业开展无组织排放专项治理,严格按照国家特别排放限值,全面达到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并于9月底前完成。自10月1日起,凡是达不到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全部实施停产治理。停产治理期限至10月底,自11月1日起,仍然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冬季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全面停产。各区县要按照附件3的格式,对辖区内所有企业无组织点源开展拉网排查,填报表格,汇总后于8月30日前报市环保局。

四、完善污染治理设施

环保部2017—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中明确规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环保基本配置包括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高效脱硫装置、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脱硝装置。同时,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事业单位应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同时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

根据以上规定,各区县要对辖区内的在用锅炉(含高效煤粉锅炉)和企业进行拉网排查,对目前使用氧化法脱硝的锅炉(含高效煤粉锅炉)和企业,立即组织开展脱硝设施改造,改造为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脱硝装置。同时,所有大气污染源要全面安装规范的自动监控设施和DCS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10月底前,锅炉(含高效煤粉锅炉)和企业要完成上述治理工作。自11月1日起,未完成治理的锅炉(含高效煤粉锅炉)和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治理,并纳入冬季错峰生产名单,采暖季全面停产。各区县要于8月30日前,将现有氧化法脱硝的锅炉(含高效煤粉锅炉)和企业名单报市环保局。

联系人:王军士,3183853;闫鹏,2793036。

电子邮箱:zbhbwkk@126.com。

附:1.我市重点行业应当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国家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规定的无组织排放要求;

3.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拉网排查表。

注:附件中的排放标准和无组织排放要求,以国家正式发布的标准修改单或地方排放标准为准,此附件仅作参考。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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