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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17-08-31 10:3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垃圾分类厦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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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垃圾分类收集点,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

㈡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㈢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㈣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㈤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收集点、清洁楼或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

㈥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工作,处理保洁人员反映的有关问题;

㈦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旅行社在本市组织、接待旅游者游览的,应当履行第一款第三项职责。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公共机构以及学校、国有企业,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公共机构以及学校、国有企业应当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体责任,完善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以及志愿者队伍,督促其所在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责任人职责。

第十五条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同时告知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同时告知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同时告知主管部门。

对公共机构以及企业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医疗垃圾、建筑垃圾等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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