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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排水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7-10-09 16:16来源:南京日报作者: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键词:水污染雨污分流污水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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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公 告

(第24号)

《南京市排水管理条例(草案)》已于2017年8月由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一次审议。一审后,市人大立法机构多次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多方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南京市排水条例(征求意见稿)》。为了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要求,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自即日起至10月19日前,通过下列方式提交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箱:fzwbgs@126.com

邮寄地址:北京东路41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办公室,邮编210008。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7年9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排水,保障排水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和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农业生产排水、工业废水处理以及河道防洪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市排水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建管并重、雨污分流、保障安全、综合利用、城乡统筹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将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资金的投入;建立健全排水工作协调机制,维护排水安全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第五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活动的监督管理,统筹组织排水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排水设施管理机构承担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城市管理、房产、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开展排水和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排水和污水处理能力。

第七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工作的宣传,普及排水知识,提高全社会科学、安全排水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公共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公共排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在保护公共排水设施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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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南京市排水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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