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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10-27 10:1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垃圾分类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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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分类投放】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也可以将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交给专门的回收经营者;未设置生活垃圾容器或者没有回收经营者的,应当交给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方便居民生活前提下,逐步推行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的具体地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确定,并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六条【投放责任区】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的责任区范围及责任人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及责任人相同。

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商业、办公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范围为物业管理区域,责任人为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七条【责任人义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实行集中收集、运输的,分类运送至指定收集站(点);

(五)督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对于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在责任区内投放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分类收运】 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工作,下列情形除外:

(一)有害垃圾经过分类后属于危险废物的,由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运输过程应当遵守危险废物运输管理有关规定;

(二)可回收物由相应的回收经营者优先收集、运输。

第十九条【收运规范】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的类别分类收集、运输,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确因缺乏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暂时需要采用相同方式处置不同类型的生活垃圾的,可以合并收集、运输,但应当向合并收集、运输的区域公告并明确期限。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结合小区、道路特点,定时定点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及时运送至生活垃圾处置单位。

对于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公共机构、企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收集、运输其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二十条【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按照不同类型分别收集、运输的危险废物,由取得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易腐垃圾采用生化厌氧产沼、堆肥、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三)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和利用方式处置,无法回收和利用的,可以通过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通过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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