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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10-27 10:1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垃圾分类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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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城镇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省法制办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11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或直接在网页上留言的方式反馈至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实现城镇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的建成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和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经法定程序被赋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行政处罚职责的,由其具体负责有关垃圾分类管理的行政处罚以及有关行政强制、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商务、旅游、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和资源利用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培训、监督、指导工作,并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众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鼓励公众、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活动,监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六条【社会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税收优惠等方式,引导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 鼓励市容环境卫生、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餐饮、旅游、物业服务等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培训和评价,指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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