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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印发

2017-10-27 14: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污水处理水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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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环保部、发改委、水利部联合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规划将《水十条》水质目标分解到各流域,明确了各流域污染防治重点方向和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水环境保护重点,第一次形成覆盖全国范围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在全国1784个控制单元的基础上,《规划》筛选了580个优先控制单元,进一步细分为283个水质改善型和297个防止退化型单元,提出了优先控制单元主要防治任务,实施分级分类精细化管理。《规划》提出了工业污染防治、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流域水生态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等五项重点任务,确定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治理等五大类项目,采用中央和省级项目储备库相互衔接、动态管理的方式推进实施。《规划》要求从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法规、健全市场机制、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监督管理、弘扬生态文化等方面做好实施保障。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国务院三峡办、南水北调办: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附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2017年10月12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管理委员会)、交通运输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厅(委、局、办)。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0月19日印发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

第一章水污染防治基本形势

一、重点流域范围及概况

(一)规划范围

包括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流域,以及浙闽片河流、西南诸河、西北诸河。

其中,七大流域共涉及30个省(区、市),287个市(州、盟),2426个县(市、区、旗)。总面积约509.8万平方公里,占全国53.1%。

(二)经济社会概况

2015年,七大流域常住人口约12.3亿,占全国人口的89.7%,其中,城镇人口约6.9亿。七大流域GDP总量约60.0万亿元,占全国总量的88.7%,三产比例约为9:40:51;人均GDP约为4.87万元,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水环境质量状况

(一)地表水总体水质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号)进行评价,2015年,全国地表水总体水质为轻度污染。1940个监测断面(点位)中,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占66.0%,劣Ⅴ类断面占9.7%,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总磷和化学需氧量。1483个河流断面中,各流域干流总体水质为良好,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比例为81.9%,劣Ⅴ类断面比例为2.1%;支流总体水质为轻度污染,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比例为68.3%,劣Ⅴ类断面比例为12.2%。珠江、浙闽片河流、西南诸河等流域总体水质为良好,长江、黄河、松花江、淮河、辽河、西北诸河等流域总体水质为轻度污染,海河流域总体水质为中度污染。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比例分别为73.4%、57.6%、86.4%、60.8%、55.8%、40.9%、43.8%;劣Ⅴ类断面比例分别为6.8%、16.7%、4.5%、4.8%、9.5%、36.9%、11.4%。

(二)饮用水水源水质

2015年,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557个,达标水源地占92.6%,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溶解氧和五日生化需氧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358个,达标水源地占86.6%,主要污染指标为锰、铁和氨氮。

(三)主要湖库水质

2015年,全国112个有考核点位的湖泊(水库)中,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为72.6%;劣Ⅴ类的比例为10.4%;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2015年,开展营养状态监测的湖泊(水库)中,贫营养、中营养、轻度富营养、中度富营养的比例分别为14.3%、65.7%、15.2%、4.8%。太湖、巢湖蓝藻水华状况较为严重,全年累计面积分别为1.2万、0.4万平方公里。

(四)主要入海河流水质

2015年,195个入海河流监测断面中,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比例为41.5%,劣Ⅴ类断面比例为21.5%,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总磷。

三、水污染防治成效

“十二五”期间,国务院各部门积极建立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各地扎实推进水污染治理工作,其中浙江省全面实施“五水共治”,山东省积极构建“治、用、保”流域治污体系,安徽省和浙江省在新安江流域实施了全国首个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试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取得积极成效。“十二五”期间,重点流域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比例增加了18.9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降低了8个百分点,实现《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水质目标要求。完成(含调试)项目4985个,占项目总数的72.8%。截至2015年底,我国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1.82亿吨,城市污水处理率达91.97%,已成为全世界污水处理能力最大的国家之一。

四、主要水环境问题

虽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部分区域仍存在着排放不达标、处理设施不完善、管网配套不足、排污布局与水环境承载能力不匹配等现象,部分水体水环境质量差、水资源供需不平衡、水生态受损严重、水环境隐患多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与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环境要求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环境需求相比,仍有不小差距。

(一)部分水体水环境质量差

全国地表水仍有近十分之一的断面水质为劣Ⅴ类,约五分之一的湖泊呈现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约2000条城市水体存在黑臭现象,氮、磷等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其中海河流域北京、天津、河北,辽河流域辽宁,黄河流域山西,淮河流域河南,长江流域湖北、贵州、四川、云南、江苏,珠江流域广东等地污染问题相对突出。

(二)水资源供需矛盾依然突出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用水量不断增长,水资源过度开发问题十分突出,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已超出了部分地区的承载能力,黄河、淮河、海河以及辽河浑河、太子河、西辽河等流域耗水量超过水资源可利用量的80%,造成部分河流断流甚至常年干涸。长江、珠江等流域中上游地区干支流高强度的水电梯级开发导致河流生境阻隔、生物多样性下降。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3,与2020年达到0.55的目标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三)水生态受损严重

湿地、海岸带、湖滨、河滨等自然生态空间不断减少,全国湿地面积近年来每年减少约510万亩,三江平原湿地面积已由建国初期的5万平方公里减少至0.91万平方公里,海河流域主要湿地面积减少了83%,自然岸线保有率大幅降低。

(四)水环境隐患多

全国近80%的化工、石化项目布设在江河沿岸、人口密集区等敏感区域,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频发;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仍有违法排污、交通线路穿越等现象,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水平亟需提升;因水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社会反映强烈。

五、机遇与挑战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实现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攻坚期,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将迎来重要的战略机遇。《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的出台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加快推进绿色发展创造了有利契机;“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有利于推动跨区域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等方面协调联动。

同时,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任务尚未完成,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没有改变,“十三五”时期水环境保护仍面临巨大压力,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第二章水环境质量改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细化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要求和任务措施,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系统推进水环境、水生态和水资源保护,综合运用政策、法规、市场、科技、文化等手段,落实流域分区的差异化要求,不断提高水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确保水环境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一)质量导向,系统治理

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重点水体的质量改善目标和清单,采取科学、系统、有效的措施,突出针对性、差异性和可操作性的任务要求,系统推进水环境治理与水生态修复。

(二)分区控制,突出重点

加强流域分区,划定控制单元并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强化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管理。将含有重要饮用水水源、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以及水质达标难度较大的控制单元列为优先控制单元,强化污染防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三)水陆统筹,防治并举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综合运用控源减排、循环利用、生态修复、强化监管等多种手段,实施一批重大工程,开展多污染物协同治理,以防促治、防治并举。

(四)落实责任,多元共治

各排污单位要切实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加强再生水循环利用,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地方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和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确保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加强信息公开与激励,构建全民参与格局。

三、规划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水质优良水体有所增加,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长江流域总体水质由轻度污染改善到良好,其他流域总体水质在现状基础上进一步改善。

具体目标: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劣Ⅴ类比例控制在5%以下。

延伸阅读: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将如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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