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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17年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印发 344家企业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清单

2018-01-16 09:4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碳排放权碳排放配额碳排放权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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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的合并

纳入企业之间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企业承继配额,并履行缴还义务。合并后的碳排放边界为纳入企业在合并前各自的碳排放边界之和。

纳入企业和非纳入企业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企业承继配额,并履行缴还义务。合并当年的碳排放边界仍以纳入企业合并前的碳排放边界为准,合并次年重新核定。

(二)企业的分立

纳入企业分立的,应当明确分立后各企业的碳排放边界及配额量,并报送主管部门。分立后的企业仍然履行各自的缴还义务。

(三)企业的关停或搬迁

纳入企业关停或迁出本省的,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按照经审定后的当年碳排放量完成配额缴还,当年剩余配额由主管部门收回,次年不再对其发放配额。

纳入企业碳排放边界内主要生产设施累计停止生产6个月以上的,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按照经审定后的当年碳排放量完成配额缴还,当年剩余配额由主管部门收回,次年是否对其发放配额视企业是否恢复正常生产而定。

纳入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省注册登记系统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各地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作为,跟踪服务,密切关注企业产能变化以及合并、分立、关停、搬迁等情况,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1-1.各行业控排系数

1-2.电力行业燃煤机组标杆值

附件1-1

各行业控排系数

附件1-2

电力行业燃煤机组标杆值

附件2

湖北省2017年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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