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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二阶段)的通告

2018-02-01 14:35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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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厦门印发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二阶段)的通告。全文如下: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二阶段)的通告

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我市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防治,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告如下:

一、厦门市所有在生产、服务活动中产生VOCs污染物的化工、印刷、表面涂装行业(含涉及喷漆的汽车维修)的已建、在建和新建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都应遵守本通告要求,减少VOCs排放

化工行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为C26、C271、C282的企业。印刷、表面涂装行业(含涉及喷漆的汽车维修)为第一阶段整治行业,以本通告整治要求为准。

二、各企业应建立物料管理台账,详实记录含VOCs的原辅材料的采购及使用情况,妥善保存原辅材料成分说明书、检验报告、发票等原始单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三、源头控制

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提出以下要求:

1.禁止新建采用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1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的企业;

2.禁止新建生产防火封堵材料、溶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饰面型防火涂料、电缆防火涂料的企业;

3.禁止生产改性淀粉、改性纤维、多彩内墙(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型涂料)、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106、107)涂料等、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乳液)外墙涂料;

4.禁止生产有害物质含量超标准的内墙、溶剂型木器、玩具、汽车、外墙涂料,含双对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全氟辛烷磺酸、红丹等有害物质的涂料;

5.禁止生产VOCs含量超过200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

6.淘汰产量300吨/年以下的传统油墨生产装置,禁止生产含苯类溶剂型油墨,淘汰无VOCs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涂料、胶黏剂和油墨等生产装置;

7.禁止生产用于凹版印刷的苯胺油墨。

四、各企业应采取有效密闭措施,减少VOCs排放。

(一)所有可能产生VOCs的原料、中间产品、成品的储存、输送、转运、投加、废弃、处置过程:

1.储存

液体有机化学原料、中间产品、成品等含VOCs物料应采用专用储罐储存,所有储罐应设置呼吸阀系统,呼吸废气应设置蒸气平衡装置或收集处理。沸点低于150°C的有机物料储罐应设置保温并配置氮封装置或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进行净化处理;对于实际蒸汽压大于2.8千帕、容积大于100立方米的有机液体储罐,必须采用高效密封方式的浮顶罐或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进行净化处理。

2.输送转运

所有含VOCs物料应优先采用管道密闭方式输送转运,直接进入原料储罐、下一步工序或中间储罐、产品储罐;采用非管道方式输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容器的运输、装卸应采用专用设备,并在运输、装卸、储存和空置期间一直保持密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应存放于室内,或至少设置遮阳挡雨等设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顶部浸没式、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无法做到密闭转移和卸放的,应在转移或卸放口部位采取局部集气措施,收集的废气应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3.投加

含VOCs液体物料的投加应采用高位槽或计量泵投加方式,不得采用人工敞口倾倒方式;

含VOCs固体(粉体)物料的投加应采用密闭式自动计量和投料系统;采用气力输送投加固体(粉体)物料时,应收集用于输送物料的气体;采用移动式密闭投料罐投料时,投料罐的装填应在固定的封闭区域内进行,该区域废气应进行收集,如该区域无法密闭时,应设置废气收集系统,所有收集的废气应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若釜、罐、槽等容器中已有含VOCs物料,则所有物料投加过程均应按照含VOCs固体(粉体)物料的投加要求进行。

在投加物料期间,含VOCs物料的釜、罐、槽等容器(除气体放空管外)均应保持密闭状态,置换气体应从放空管排出,容器间转移物料时应配置蒸气平衡系统,放空管废气应收集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4.危险废物

盛装含VOCs废料(渣)的容器应密闭储存和存放。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含VOCs废料应以密闭容器收集,并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

更换的VOCs吸附剂以及含油墨、有机溶剂、清洗剂的包装物、废弃物等含VOCs的危险废物,产生后必须马上密闭或存放在不透气的容器、包装袋内,贮存、转移期间不得打开。

(二)所有产生VOCs的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必须密闭,禁止露天或敞开式作业。不能密闭的部位要设置风幕、软帘或双重门等阻隔设施,减少废气排放。正常生产状态下,密闭场所的门窗处于打开状态或破损视同未达到密闭要求,确实需要打开的,必须设置双重门。在生产车间及存储油墨印料、溶剂和稀释剂等有机材料的车间仓库安装排气装置的,应将工艺过程废气及逃逸性有机废气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1.含VOCs物料的反应、搅拌混合

(1)釜、罐、槽等容器在反应、搅拌混合期间,其进料口、出料口、观察孔、设备维护孔以及搅拌口等均应保持密闭。

(2)氧化、氢化、酯化、磺化、卤化、烷基化、酰化、羧基化、硝基化等反应尾气应通过放空管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处理后排放。

(3)反应、搅拌混合等过程的工艺温度超过60℃时,应在放空管路设置冷凝回收系统。

2.分离精制

含VOCs物料的固液分离应采用密闭式离心机、真空抽滤机、压滤机等设备,禁止采用开放式的板框滤机等非密闭设备;含VOCs物料的萃取、蒸馏、浓缩、结晶、干燥等设备应采用密闭式设备;含VOCs物料的分离精制单元设备的外排或放空气体等应收集并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若无法采用密闭设备,则应将设备置于独立的密闭空间内进行操作,并收集该区域废气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3.产品包装

含VOCs产品包装(灌装或包装)过程应密闭并收集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4.真空系统

涉及VOCs物料的真空系统应选用无油往复式真空泵、罗茨真空泵、液环泵等无泄漏泵;若因工艺需要,涉及VOCs物料的真空系统必须使用水喷射真空泵或水环真空泵时,则应配置循环水间接冷却设备和水循环槽(罐),水喷射真空泵或水环真空泵应置于独立的密闭空间内进行操作;真空泵的泵前或泵后应设置气体冷凝装置,排气应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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