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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2018-03-20 09:5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补偿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安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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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于近日印发,按照“谁超标、谁赔付,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在全省建立以市级横向补偿为主、省级纵向补偿为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将跨市界断面、出省境断面和国家考核断面列入补偿范围,实行“双向补偿”,即断面水质超标时,责任市支付污染赔付金;断面水质优于目标水质一个类别以上时,责任市获得生态补偿金。详情如下: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30日

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超标、谁赔付,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在全省建立以市级横向补偿为主、省级纵向补偿为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将跨市界断面、出省境断面和国家考核断面列入补偿范围,实行“双向补偿”,即断面水质超标时,责任市支付污染赔付金;断面水质优于目标水质一个类别以上时,责任市获得生态补偿金。

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的新安江街口断面和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的淠河总干渠罗管闸断面按照各自签订的协议执行,暂不列入本办法补偿范围。

第三条  省环保厅负责补偿断面的设置,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开展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并根据环境管理需要调整断面设置和水质目标。补偿断面水质年度目标根据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未列入目标责任书的断面,水质年度目标根据《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确定。

省财政厅负责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的转移支付工作。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另行制定。

第四条  按照断面属性,以环保部、省环保厅确定的监测结果,每月计算污染赔付、生态补偿金额。跨市界断面由上、下游市分别进行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其余断面由责任市、省财政分别进行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左右岸分属2个责任市的断面,污染赔付、生态补偿金额平均分配。

第五条  污染赔付金额根据断面污染赔付因子超标情况进行加和计算。断面污染赔付因子共3项,分别为高锰酸盐指数(适用水质年度目标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其余断面采用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标准限值为水质年度目标类别对应的指标浓度。当断面污染赔付因子监测数值超过标准限值时,由责任市对下游市或省财政进行污染赔付,污染赔付金为3项因子指标污染赔付金之和。

污染赔付标准暂定为:断面水质某个污染赔付因子监测数值超过标准限值0.5倍以内(含0.5倍),责任市赔付50万元,超标倍数每递增0.5倍以内(含0.5倍),污染赔付金额增加50万元,单因子指标污染赔付金每月最高为300万元。

核算污染赔付金额时,河流上游入境的省(市)界断面及下游出境的省(市)界断面水质指标均超过目标值时,按上游入境断面指标影响系数计算下游出境断面的指标浓度值。计算公式如下:

Ci下游断面=C下游断面/(1+k)

k=(C上游断面-Cio上游断面)/Cio上游断面

式中:Ci下游断面——下游出境断面某项指标扣除上游入境断面影响后的核算浓度值。

C下游断面——下游出境断面某项指标实测浓度值。

k——上游入境断面某项指标影响系数。

C上游断面——上游入境断面某项指标实测浓度值。

Cio上游断面——上游入境断面某项指标目标值。

第六条 生态补偿金额根据断面水质类别进行计算。断面水质类别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12)表1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项指标确定。断面水质类别优于年度水质目标类别的,由下游市或省财政对责任市进行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标准暂定为:月度断面水质优于年度目标1个类别的,责任市每次获得50万元生态补偿金;优于年度目标2个类别以上的,责任市每次获得100万元生态补偿金。

第七条 年度水质类别为劣Ⅴ类、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或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断面,当年不予发放生态补偿金,污染赔付金正常收缴。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确定。

遇特别重大、重大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直接导致考核断面超标的,因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畜禽养殖粪污治理设施、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受到自然灾害严重破坏等造成无法达标排放导致断面超标的,职能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可酌情将事件影响期内的相关月份水质数据剔除。

第八条  省环保厅每月计算各补偿断面的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金额,并会同省财政厅通报各市人民政府,同时向社会公布。省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直接收缴或支付等方式,对断面的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进行清算。

第九条  各市人民政府对通报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收到通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环保厅提出复核申请。省环保厅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调查复核,并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最终核定意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工作上、下游地区有关争议事项由省环保厅牵头负责协调、作出认定。

第十条 污染赔付金、生态补偿金应专项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水生态环境保护、监测能力建设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断面表

附件

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断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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