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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垃圾处理领域DBO模式的适用分析

2018-04-16 08:51来源:PPP创新结构关键词:垃圾处理垃圾处理项目DBO模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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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说明:

(1)政府按照法定手续完成立项,授权项目主管机构和政府出资代表;

(2)按照DBO模式,结合项目特征,拟定采购条件,开启采购流程;

(3)中标社会资本与主管机构签订《DBO合同》,对其中工程款支付进度、绩效考核标准做详细约定;

(4)中标社会资本与政府出资代表签订股东协议,组建项目公司,作为本项目实际运营的主体;

(5)主管机构移转特许经营权,另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内容与《DBO》合同中的对应内容相一致;

(6)主管机构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报请财政部门支付服务费;

(7)项目合作期结束后,政府决定续签或收回特许经营权。

(三)垃圾处理采用DBO模式的风险提示

1、政策风险

未经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不能轻易排除适用PPP模式,否则有违背455号文之嫌疑,财政资金可能无法支出。

2、程序风险

一般而言,设计阶段需要政府采购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设计在采购建设运营方之前,因此如果采用DBO,将设计放在后端,相当于社会资本在设计阶段就已经参与进来,会对传统操作模式形成矛盾,如果调整是一个难题。

3、操作风险

DBO完全实现了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立,政府作为投资人先期投入的资金,完全依赖于社会资本方的技术和运营实力,虽然存在工程进度控制支付以及运营绩效考核的限制,但可能存在政府方白白投入工程资金,但运营效果不利的风险。因而在采购时需要十分慎重。

延伸阅读:

PPP项目的资格预审探究:中国某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PPP项目案例分析

原标题:【原创】垃圾处理领域DBO模式的适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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