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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完成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核实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情况,2018年8月底前,完成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行业和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10月底前,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等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6.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对全市应急管控企业名单和错峰生产企业名单范围内涉气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筛选达到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要求标准,但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于2018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在全市基本实现污染源的全面监控。切实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管理中“千里眼”的作用,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对一个月内传输有效率达不到90%的排污单位,按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依法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27.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提升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实现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学技术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8.推动绿色示范工厂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标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标准,争创国家绿色设计平台和典型示范联合体,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对于创建成为省级以上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园区的给予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科学技术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9.鼓励开展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工程。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耐材、玻璃制品等行业,推广电窑炉。在采矿、建材、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济源供电公司,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0.开展燃煤自备电厂高效替代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支持拥有30万千瓦以下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企业积极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将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全部或部分电量转让给公用高效清洁机组代发。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济源供电公司,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31.建立扬尘污染防控长效机制。2018年3月底前,完善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工作机制,统筹负责建筑、市政、拆除、道路、水利、国土等各类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制度制定、调度通报、督导考核、奖惩问责等工作,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管责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
32.强化各类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专项治理的意见》(豫环攻坚办〔2017〕191号)要求,严格落实新建和在建建筑、市政、拆除、公路、水利等各类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严格落实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两个禁止”。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城市拆迁施工工程全面落实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全部实现自动化密闭运输,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公安交管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公安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3.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市创建办牵头负责城市清洁行动工作。2018年3月31日前,制定城市清洁行动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2018年4月1日—12月31日有序实施综合治理,清理整治城市环境卫生死角,加大农贸集市、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市容顽症的整治力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解决马路市场、废品收购站、露天烧烤、路边洗车、占道经营、夜市摊区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全面清理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等问题。加强城区内车站、港口、景区等重点场所的卫生管理,完善城市环境卫生配套设施和运行监控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社区物业管理水平,实施“门前三包”制度,保持市容和社区卫生整洁美观。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积尘浮尘,彻底清除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下水道的清淤土。对城市主次干道两侧花坛内高出花坛围挡的尘土和泥土逐项清理到位,并做好雨水引流等工程。着力改善和高效使用城市垃圾清运设备设施,努力提高垃圾清运能力,全面实行密闭收集,确保垃圾及时清运。对行政和事业单位公共区域、工矿企业厂区积尘及楼宇屋顶进行全面清扫、保洁。完善城市过境铁路、公路、河流沟渠和内河航道沿线环卫配套设施建设,加大日常保洁力度,落实作业责任,强化环卫监管。规范广告和标识、标语,提升周边容貌秩序。加强铁路主要干线、城市区段公路、重要河段区域沿线沿岸绿化美化工作,塑造沿线沿岸特色风貌,提升景观效果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1)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农贸市场(集市)、背街小巷等重点地区清洁。
责任单位: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城区内火车站、公交场站、水运码头等重点场所清洁。
责任单位: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相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城区广场、公园、游园、景区等公共场所清洁。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旅游发展委员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共区域清洁。
责任单位: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工矿企业厂区、办公区域、住宅区清洁。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相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城镇街道“门前三包”区域清洁。
责任单位: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施工工地、城区道路、物业小区及城镇公共基础设施清洁。对城区道路要科学选择城市道路机械化作业设备,大力推进电动清扫车、快速保洁车等小型设备的应用,科学配备、努力提高道路清扫保洁人机比例,提高机械化作业的覆盖面。规范清扫保洁作业程序,综合使用冲、刷、吸、扫等工艺,每日至少清扫4次,提高道路扫净率。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相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和乡镇公路清洁。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相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9)城区内河流、沟渠沿线两岸裸地的绿化、硬化,沿岸绿地、游园等公共场所清洁。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相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4.加强高速公路和国省道机扫保洁。按照道路扬尘清扫标准,细化结冰期和非结冰期道路清扫方案,重点加强对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城乡结合部公路的扬尘清扫清洗力度,高速公路每两日至少清扫1次,国省干线公路每日至少清扫1-2次。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35.大力推进露天矿山整治。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城市建成区周边为重点,对露天矿山进行深度整治。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污染。严格控制露天矿业权审批和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6.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加强工业绿化隔离防护和道路廊道绿化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切实做好自然生态保护工作。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7.持续推进中心城区空闲土地生态修复。充分利用中心城区现状临时农用地、空地、荒地等空闲土地,进行苗圃、绿地、游园、健身活动场地(如篮球场、足球场、健身器材)等建设,坚决杜绝黄土裸露和“脏、乱、差”现象。按照城乡总体规划,规划用地性质是公园绿地的地块,高标准进行规划方案设计,建成一批高质量、环境优美的永久性街头游园、绿地广场和健身活动场地。已经批准未实施的建设项目,属地政府要督促项目单位尽快实施。不能实施建设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收回,并暂做绿化用地使用,由属地政府进行苗圃绿化和健身活动场地建设。已完成规划方案设计并进入审批程序的地块,暂不予绿化。按照城乡总体规划,规划用地性质是非公园绿地,既无批准的建设项目也没有开始审批程序的地块,暂做绿化用地使用,由属地政府进行苗圃绿化和健身活动场地建设。用地面积较小、不宜单独开发的地块,将用地性质调整为绿化用地,改造建设为永久性街头游园或健身活动场地等,方便市民就近使用。规划用地性质是公园绿地的,可通过征收完成土地储备工作。规划用地性质是其它用地的,可通过流转、租赁等多种形式完成土地准备工作。通过开展空闲土地生态修复工作,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改善人居环境。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管控
38.细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18年9月底前,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在2017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基础上,按行业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细化应急减排清单中不同时段、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等。清单要具体到单位名称、所在地、具体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用电户号、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红橙黄蓝预警级别下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对已完成特别排放限值和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原则上不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机动车限行禁行措施时间在15日以内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自行实施;限行禁行15日以上的,应提前向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报备审核。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9.严格落实污染管控措施。2018年9月底前,环保部门要督促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到生产线、生产工艺上,加强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实施效率管控,并在环保部门备案,在厂区门口公示。关于污染物减排量、减排比例的核算基数,工业企业应严格按照正常生产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正常使用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120天折算,移动源、扬尘按照正常天气情况下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65天折算,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易考核。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确保各项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气象局、水利局、农牧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企业
40.开展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在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结束后,组织开展污染天气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对预警发布和预案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环境效益等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形成典型案例,制定改进措施。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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