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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目 宁夏中卫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工作方案

2018-05-22 09:0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脱硫脱硝大气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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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高环境监管水平。

1.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1)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对电力、钢铁、水泥、石化、焦化、有色等重点企业及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在线监控设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根据国家规定具备安装条件但未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列入2018年在线监控设施安装项目清单,2018年8月底前完成安装、联网及验收工作。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加强第三方运维单位监管,确保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以上。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

完成时限:2018年8月底

(2)提升大气污染重点区域环境监管智能化水平。针对大气污染重点区域、重点工业园区、污染物传输通道等区域布设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小型站、微型站,建成覆盖特定区域的大气网格化监测信息化监管平台。能够准确辨识大气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来源及路径,并实现污染物数据变化智能分析,为大气环境监管,特别是秋冬大气攻坚期提供精准、可靠的技术支撑,为环境执法提供有力的执法依据和保障。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2.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1)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宁党办〔2016〕50号),结合实际,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网格监管体系,各县(区)要进一步做细、做密网格,明确网格长、网格员职责。将工业园区等特殊功能区域设置为特殊网格,切实将工业企业、燃煤锅炉、施工工地等各类污染源落实到环境监管网格进行日常监管。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8年底

(2)加强环境执法力度。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通过采取突击检查、夜查、随机抽查等手段,加大对企业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废气超标排放违法行为,确保各类大气环境违法问题查处到位。对规定的环保治理设施未建设或未按时完成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等措施。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8年底。

(3)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县(区)要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每月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和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废气污染物排放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信息。要监督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及时发布污染源自行监测信息。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五)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

1.2018年1月起,向社会公开县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及月度排名,并实施考核。进一步完善环境空气数值预报系统,提高预报预警准确度。继续推进各级环境保护、气象部门预报预警的信息共享、联合会商、信息发布等工作。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气象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2.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2017年大气攻坚经验,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应急减排措施要细化到具体企业、工地和生产工序,确保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切实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科学性。要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实施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健康防护,要按规定做好预警应急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工作。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气象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8年底

(六)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卫政办发〔2017〕5号)要求,及时召开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对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协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解决,督促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各县(区)也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及问题,进一步加强科学研判、联防联控、综合协调等工作。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林业生态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

完成时限:2018年底。

(七)提高精准治污能力。建立全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开展全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摸清全市大气固定污染源、生活源、移动源、面源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为大气攻坚,特别是秋冬季错峰生产、工地扬尘管控、重污染天气应对等提供精细化管理支撑。

实施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气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

完成时限:2018年10底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中卫市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本工作安排,抓紧时间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将控制目标和任务分解至各部门、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每月25日前向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联系人:吴元熊,联系电话:18009565651)报送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和相关资料。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与金融管理部门对接,通过建立环保产业基金等方式,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拓宽大气污染治理资金渠道,确保大气污染防治项目顺利实施。

(三)强化考核问责。根据年初全市环境保护会议精神、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清单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要求,建立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考核机制,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每季度对各县(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与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各责任单位要切实传导压力、压实责任,对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四)强化宣传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和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公众服务,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创新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引导公众绿色消费,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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