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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生活垃圾分类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安徽铜陵市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18-07-25 16:0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业固体废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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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区域以及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

(四)集贸市场、商场、商铺、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筑工地,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城市街道、广场等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县(区)主管部门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二条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二)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的要求,设置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

(三)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工作;

(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单位、个人做好源头减量和垃圾分类;

(五)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按照规定报送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数据;

(七)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收集点、垃圾中转站或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

县(区)主管部门应当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责任人公示的地点、方式等要求以及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或者混合投放生活垃圾:

(一)有害垃圾应当投入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送至有害垃圾回收点;

(二)可回收物应当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

(三)易腐垃圾应当投入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五)家庭或者单位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或者单独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回收点;

(六)建筑垃圾、绿化垃圾应当在管理责任人指定地点单独堆放,不得投入其他类别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居住区内的生活垃圾实行相对集中分类投放。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要求,纳入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监管、信用管理体系,引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鼓励探索采用垃圾分类实名制、智能回收平台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准确率。

第十五条市商务部门应当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制定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政策,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

鼓励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预约回收服务以及可回收物目录、回收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

第十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

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责任区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种类等实际,按规定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收集。

有害垃圾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混合运输。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充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采取焚烧、生物处理、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利用、处置。

易腐垃圾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通过生物处理技术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置。

其他垃圾可以采取分拣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条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制止,并要求投放人按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县(区)主管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责任区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规定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向县(区)主管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按规定重新分拣;其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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