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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2018-08-22 09:50来源:环评爱好者网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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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期 限

第二十一条 省环保厅自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二条 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厅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三条 环评文件受理后依法应当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的项目,听证、专家技术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专业技术专家是指列入专家库的专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级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原《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冀环办发[2017]4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表

2.建设项目A、B、C类审批流程实行分类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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