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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支持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以农作物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9号),加快推进全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扶持政策。
一、强化项目支持
实施项目倾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农业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对秸秆综合利用相关项目给予优先安排。抓好省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签约项目的跟踪落地。对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纳入省节能与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等支持范围。
加强项目储备。建立并定期更新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重点项目库,做到启动实施一批、谋划储备一批,加强项目储备动态管理。
积极争取项目。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的沟通衔接,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争取各类中央资金和项目,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秸秆产业化利用领域。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部门、省农业部门;配合单位:省环保部门、省科技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财政部门、省能源部门)
二、加大资金投入
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奖补政策。按照小麦、玉米、油菜20元/亩、水稻10元/亩标准安排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分别负担,省级国有农场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筹措安排自有资金,适当扩大奖补对象,提高奖补标准。(牵头单位:省财政部门;配合单位:省农业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环保部门)
落实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政策。按照水稻、小麦和其它农作物秸秆每吨50元、40元和30元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利用我省农作物秸秆给予财政奖补。为鼓励企业规模化、大批量开展秸秆产业化利用,在原有奖补基础上,对企业秸秆利用超出3万吨部分提高30%奖补标准,超出5万吨部分提高40%奖补标准,超出10万吨部分提高60%奖补标准。奖补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分别负担。(牵头单位:省财政部门;配合单位:省农业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科技部门、省环保部门)
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农机购置补贴力度。2018—2020年,对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范围内秸秆综合利用农机装备全部实行敞开补贴;对尚未纳入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范围、秸秆综合利用亟需的农机装备,鼓励各地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贴。2018年,将更多的秸秆综合利用相关机具品目纳入补贴范围,新增秸秆压块(粒、棒)机、生物质热风炉、搂草机、揉丝机、圆草捆包膜机等秸秆综合利用机具品目。有序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装备新产品试点。支持秸秆综合利用装备推广应用,及时将我省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秸秆综合利用农机装备纳入农机补贴范围。(牵头单位:省农业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部门)
三、强化金融支持
将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纳入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投资支持范围,在对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考核中实施绩效评价加分。各市要引导相关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牵头单位:省财政部门、省农业部门;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科技部门、省环保部门、省国元金融控股集团,各市、县人民政府)
对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投资参股的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省财政通过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及示范园区奖补资金,按照基金出资额的10%给予补助,用于企业研发及设备购置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省财政部门;配合单位:省农业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科技部门、省环保部门)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为秸秆收储、加工利用、技术研发等环节提供金融信贷支持。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的担保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推动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工作部门、省财政部门;配合单位:省农业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环保部门、省信用担保集团、省国元金融控股集团,各市、县人民政府)
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开展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配合单位:省农业部门)
四、强化用地保障
加大用地支持力度。优先安排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秸秆收储堆场、秸秆固化站、秸秆沼气集中供气等用地。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收储中心、加工场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合理布局使用现有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优先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优先供地,其中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在市内年度计划已经用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申请使用省级计划指标,省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省级指标使用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鼓励秸秆加工企业和秸秆产业化项目进入园区,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对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永久性占地的秸秆收储设施建设项目,市、县依法优先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根据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投资强度,市、县可以在省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相关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供地要求。秸秆收储设施用地原则上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废弃地等,不占或少占农用地。对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优先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部门)
五、加强收储体系建设
对村级标准化临时堆放转运点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机械设备的收储点,各地可按10万元/千吨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财政部门、省农业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环保部门)
按照就近就地利用的原则,在秸秆产地半径合理区域内适当预留田块场地用于建设秸秆收储点。推动秸秆收储大户、秸秆经纪人与秸秆利用企业有效对接,逐步建立政府推动、企业和合作组织牵头、农户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在全省统筹构建乡镇有标准化收储中心、村有固定收储点的“1+X”的秸秆收储体系网络。(牵头单位:省农业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环保部门)
六、强化原料化利用和装备制造
利用制造强省资金对秸秆工业原料化利用和秸秆综合利用装备制造企业予以扶持。利用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政策,扶持秸秆综合利用装备企业和省内示范用户。将秸秆工业原料化利用项目列入工业项目投资导向计划,在国家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上给予重点倾斜。对秸秆综合利用装备企业的新建或在建项目,按已出台的支持装备企业相关政策执行。将在皖投资设厂或建立企业总部的国内外秸秆综合利用装备领军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的优先支持方向。积极引导龙头秸秆综合利用装备企业由原来的设备提供商向工程总承包商转变,发展服务型制造,并在资金、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农业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部门)
七、落实税收、电价、运输等优惠政策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的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和热力,增值税即征即退100%;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炭等,增值税即征即退70%。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的单一大宗饲料,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申请免税备案。对企业以农作物秸秆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秸秆)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落实好秸秆发电企业土地使用税、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抵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纳税困难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通过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减轻企业负担。(牵头单位:省税务部门;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落实国家秸秆热电联产、直燃发电优先上网且不限发政策和生物质发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符合条件的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初加工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类别价格。(牵头单位:省物价部门、省能源部门;配合单位:省电力公司)
实行秸秆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建立农作物秸秆运输“绿色通道”,车辆通过快检快速放行,整车合法装载捆扎打包后秸秆的运输车辆按规定享受普通公路过路过桥费等优惠政策。探索参照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适当放宽秸秆运输车辆装载要求。(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部门、省物价部门)
八、强化科技人才支撑
安排科技专项。省级重点研发和重大科技专项,支持省级秸秆综合利用科研工作,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关键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力度,优先对企业和高校联合申报的秸秆综合利用及装备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及产业化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省科技部门、省教育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部门、省农业部门、省农科院)
加强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院所或企业合作共建秸秆综合利用领域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新型研发机构,多方联合共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应用研究等联盟。支持地市、高校院所、示范园区积极申报创新创业团队、院士(博士后)工作站、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创业平台和团队项目,对符合相关科技计划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科技部门、省教育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部门、省农业部门、省农科院)
实施秸秆综合利用人才培养培训计划。积极鼓励设有相关专业的高校与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针对企业个性化需求和共性技术难题,支持高校与企业联合开展职工培训。(牵头单位:省教育部门;配合单位:省财政部门、省农业部门、省农科院)
九、扶持示范园区建设
加强分类指导,突出特色,错位发展,依托产业集群和大型龙头企业,到2020年高标准建设10个以上年吸纳秸秆超过20万吨的以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省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和区内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研发。
鼓励国内外研发团队入驻园区创新创业,择优将秸秆综合利用技术领军人才团队纳入省、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扶持计划,给予专项资金参股支持,并可在3年内免费使用园区研发用房和技术公共服务平台。
为符合产业规划的入园企业提供“一站式”进驻服务,通过租赁厂房、定制厂房、自建厂房等模式,满足不同成长阶段企业需求。对秸秆综合利用创新创业项目,由各地视质量和规模给予启动资金支持;对发展前景较好的,给予最高不超过投资额30%的跟进投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型企业,按贷款利息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在园区试行秸秆技术企业和秸秆技术产品认定工作,对经认定的企业和产品,当地政府可给予一定的投资补助和销售奖励。入园企业可同时享受省、市已出台的其他相关政策,其中奖补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同类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农业部门、省财政部门、省环保部门、省科技部门、省国土资源部门、省政府金融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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