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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2018-09-27 09:16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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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发布《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在本地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再减排1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

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省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19号)、《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豫政〔2018〕30号)、《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河南省境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等原则。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各省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各省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包含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清单)和相关企业单位操作方案、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2.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机构与职责

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常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环保厅厅长担任。办公室下设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以下简称大气工作部),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贯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相关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建省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省辖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大气工作部设在省环保厅,大气工作部部长由省环保厅分管副厅长担任。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 省监察委,省政府应急办,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通信管理局、气象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等单位组成。

2.2 市、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当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省、省辖市环保、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有可能造成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每日对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AQI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

3.2.1预警分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 (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 24 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 AQI>200 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全省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并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并将持续3天(72小时)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并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并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 AQI 日均值>200 持续 1 天时,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3.2.2 预警条件。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1)当全省6个及以上区域相邻的省辖市同时达到橙色或红色预警条件时,启动该级别的省级预警。

(2)当各省辖市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事发地政府启动本地相应级别预警。

(3)当接到生态环境部、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或领导小组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时,相关省辖市应根据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2.3 预警发布。

达到省级预警条件时, 预警信息的发布由政府或政府授权委托的部门、单位负责。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各省辖市政府应提前 24 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当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平均值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发布机关、执行预案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

3.2.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 36 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 24 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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