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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

2018-11-08 17:08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大气污染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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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印发了《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细则》提出,加大钢铁、焦化、火电等行业产能淘汰和压减力度,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详情如下:

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有关要求,强化2018—2019年秋冬季(2018年10月—2019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在巩固全年空气质量改善成果的同时,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秋冬季目标任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巩固并扩大今年以来全省空气质量改善成果,在全面完成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基础上,重点区域各市完成国家下达的阶段性目标任务,即: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7个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以下简称7个传输通道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5%至4%,其中,济南市同比下降2%、淄博市同比下降2.5%、济宁市同比下降2.5%、德州市同比下降1.5%、聊城市同比下降3%、滨州市同比下降2%、菏泽市同比下降4%;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持续下降,其中,济南市和滨州市持续改善,其余5市同比减少1天(数据均以国控站点统计)。

(二)实施范围。重点是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7个传输通道城市;部分重点任务扩大到全省17市。

(三)基本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结合我省实际,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细化国家重点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压实主体责任,加强督导调度,严格督察问责,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严控“两高”行业产能。按照国家部署,加快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2018年12月底前,各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

加大钢铁、焦化、火电等行业产能淘汰和压减力度,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2018年,全省钢铁产能压减退出355万吨,其中,淄博市70万吨,临沂市285万吨。7个传输通道城市完成国家下达燃煤小火电机组淘汰任务,其中,淄博市淘汰9台26.7万千瓦、济宁市淘汰2台15万千瓦、聊城市淘汰1台4万千瓦。加大7个传输通道城市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全省实施“以钢定焦”。

2.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各市在全面完成“散乱污”综合整治销号工作基础上,强化日常监管力度,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同时,通过动态管理机制,发现一起,处置一起。对于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手续不全或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于整合搬迁类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或市政府盖章确认后方可投入运行。各市要将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已验收销号的清单之外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分类建立清单。

各市对行政区域内存在的“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推进区域环境整治工作,改变“脏乱差”生产环境。

3.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按照国家要求,7个传输通道城市严格执行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以及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继续推进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深化有组织排放控制,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厂内所有散状物料储存、输送及主要生产车间应密闭或封闭;实施大宗物料和产品主要通过铁路、水路、管道、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汽车等清洁方式运输。鼓励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7个传输通道城市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整合提升和集中整治力度,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按照“一区一热源”原则,推进淘汰园区内分散燃煤锅炉。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套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4.加快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度。2018年12月底前,各市完成陶瓷、有色金属(再生金属)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将错峰生产方案载入排污许可证。对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按照国家要求,各市要将相关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补充到排污许可证中。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主体责任,严厉依法打击无证排污违法行为。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1.有效推进清洁取暖。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散煤治理,7个传输通道城市按照2020年采暖季前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任务要求,制定三年实施方案,确定年度治理任务。要兼顾农业大棚、畜禽舍等散煤替代工作,同步推动建筑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其他城市完成省清洁取暖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技术路线,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积极推广利用太阳能光热和集中式生物质能。根据各市散煤治理任务需求,合理分配下达天然气气量,优先向7个传输通道城市倾斜,优先推进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大的地区散煤治理。各市在优先保障2017年已经开工的居民“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用气用电基础上,根据年度和采暖期新增气量以及实际供电能力合理确定居民“煤改气”“煤改电”户数,对于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方式,要按照“先立后破”的原则,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按照国家要求,7个传输通道城市至少完成散煤替代45万户,其中,济南市完成3.3万户、淄博市完成10.2万户、济宁市完成8.73万户、德州市完成5万户、聊城市完成9.6万户、滨州市完成1.2万户、菏泽市完成7万户,其他城市按照我省要求完成目标任务。7个传输通道城市要建立散煤治理确村确户清单,由省生态环境厅汇总后报生态环境部。各市要以乡镇(街道)或县(市、区)为单元整体推进,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散煤复烧。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煤炭质量标准。

2.开展锅炉综合整治。依法依规加大燃煤小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制定并落实供热衔接方案,在确保供热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优先利用热电联产等清洁供暖方式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2018年12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7个传输通道城市要建立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清单。全省开展排查工作,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各市要加强对本区域燃烧醇基燃料企业的现场检查和监管,依法查处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的违法行为。

按照国家要求,在用的燃煤锅炉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超低排放水平。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积极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原则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按照国家要求,济宁市完成2台150蒸吨锅炉改造,聊城市完成180台258.5蒸吨锅炉改造,其他城市加快推进,按时间节点完成。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1.提升港口铁路货运比例。2018年12月底前,青岛、烟台、日照等沿海主要港口的煤炭集港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提升疏港矿石铁路运输比例,鼓励通过带式输送机管廊疏港;大力提升瓦日铁路线煤炭货运量;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国家确定的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增长10%以上;建设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

2.加快车船结构升级。7个传输通道城市制定营运车船结构升级三年行动方案和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及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提前淘汰计划。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

按照国家要求,7个传输通道城市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车辆等基本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济南市制定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及清洁能源汽车的实施方案。7个传输通道城市加快淘汰国三排放标准的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

(四)强化面源污染防控。

1.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降尘考核,各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省生态环境厅每月公布市、县(市、区)降尘监测结果。

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监管。按照国家要求,7个传输通道城市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各市将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对情况严重的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借鉴相关省(区、市)经验,推进建筑施工颗粒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的编制及数据应用等工作。

2.严控秸秆露天焚烧。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还田和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国家提供的卫星遥感等手段密切监测各市秸秆焚烧情况,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在大气强化督查和巡查过程中,加强秸秆露天焚烧检查,组织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五)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2018年12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对新生产、销售的车(机)型系族全面开展抽检工作。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车排放检验,全省排放检验机构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指导监督。

各市要建立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私自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沿海港口等车辆集中停放和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各市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设工作。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做到年度全覆盖,重点核查超标车、异地车辆、注册5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2018年12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并公布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控制区、港口码头和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出现冒黑烟的地区、港口和机场等,向社会通报并责成整改。对低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定期开展抽查。加大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力度。

3.强化车用油品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要求,各市要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城乡结合部、国省道、企业自备油库、物流车队和渣土车停放点等为重点,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黑加油站和黑移动加油车,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

各市要开展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常态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存储和使用不合格油品行为。

(六)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全面排查工业炉窑。各市要以钢铁、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涉及钢铁、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企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各市要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建立详细管理清单。按照国家要求,未列入管理清单中的工业炉窑,一经发现,立即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

在开展的工业炉窑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加强对工业炉窑动态管控,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持续推进综合整治。

2.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修订完善综合标准体系,加严标准要求,严格执法监管,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

3.加快清洁燃料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

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钢铁行业燃煤供热锅炉;有色行业基本淘汰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大力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4.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参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起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

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

延伸阅读: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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