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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潭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8-12-06 13:4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江流域生态保护生态保护补偿江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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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门市潭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 《江门市潭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潭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粤府办〔2012〕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35号)、《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以及国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江门市财政局联合起草了《江门市潭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12月19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门市农林西路43号之一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法规科(邮政编码:529000,联系电话:0750-35020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门市潭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mhbfgk@126.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4日

江门市潭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按照国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以加强潭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为契机,建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粤府办〔2012〕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35号)、《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给予适当补偿,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断加大对生态保护的投入力度,建立具有原真性、完整性的自然生态系统,让本市人民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第三条【适用范围】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江门市潭江流域具体范围的通告》(江府告〔2016〕3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江府〔2016〕5号)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潭江流域范围内共10个街道、41个镇,以及纳入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生态发展镇(包括适度开发型镇和限制开发型镇)。

第四条【基本原则】坚持将“山水林田湖草”作为一个生命共同体,以潭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为抓手,按照自然生态系统整体性、系统性及内在规律对全流域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潭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将生态保护补偿与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保障改善民生、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有机结合,保障生态保护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探索建立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的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共同发展。

治水为主。强化潭江断面水质考核,以水质改善为重点,确保全流域达到考核要求。注重潭江流域生态系统保护,加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林地养护和水库水质保护。

奖补结合。坚持“谁改善、谁得益”,“谁保护、谁受偿”机制,给予生态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适当提高当地基本财力保障水平。

明确绩效。强化对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确保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益。

第五条【资金设立】 市人民政府统筹设立潭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对因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而使经济社会发展受到限制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条【资金筹措】 潭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每年不少于3000万元,坚持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入为出、量财办事的方针,由市财政部门安排,纳入年度预算。县区级人民政府按照不少于市级资金50%的比例落实本行政区域生态补偿配套资金。

第七条【资金分配】 潭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按流域内断面水质、生态红线区域面积、生态林面积、养殖强度、饮用水功能水库总库容和基本农田面积进行分配,分别占补偿资金的30%、20%、20%、10%、10%和10%。补偿资金具体分配按《江门市潭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补偿资金核算方法》(详见附件)执行。

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每发生一起即扣除该县区当年所得补偿资金的25%。发生流域内河流、水库水质出现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现象的,每发生一起即扣除该县区当年所得补偿资金的25%。

第八条【补偿核算】市林业、水务、农业、国土等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分别将上年度流域内各县区的生态林面积、养殖强度饮用水功能水库总库容和基本农田面积等相关数据报市环保部门。市环保部门负责断面水质监测、生态红线区域面积和补偿资金核算,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根据本办法核算的上年度补偿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对县区进行补偿。

第九条【使用管理】县区获得的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潭江流域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林地管护、水库库区环境保护、水污染治理、基本农田管护和其它生态保护项目。

补偿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市环保部门对补偿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效果进行定期核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县区级政府每年3月份前向市环保、财政部门报告上年度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具体补偿】流域各县区级政府负责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订本县区潭江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明确并制定对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个人和集体的补偿标准和制度体系。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市财政、环保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实行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一)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未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

2. 截留、挪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

3. 滞留应当下拨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

4. 虚报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相关数据的;

5. 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

6. 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的;

7. 用于弥补主管部门行政事业费不足的;

8. 用于请客送礼、购买公务用车、滥发奖金、补贴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9. 用于产业投资基金注资和对外投资(含出借)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获得补偿的县区在上报资金分配相关数据和在补偿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处理,追回补偿资金:

1. 虚报等手段骗取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

2.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情节严重的;

3. 截留、挪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

4.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十三条【实行日期】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附:江门市潭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补偿资金核算方法

江门市潭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补偿资金

核算方法

一、断面水质补偿资金(占补偿资金30%)

断面水质补偿资金分水质达标补偿、水质改善补偿两部分,水质达标补偿占70%,水质改善补偿占30%。

(一)水质达标补偿资金核算方法

确定潭江流域国控、省控、市控考核断面共20个,断面水质补偿资金平均分配给当年达到水质功能目标(或省明确的阶段性目标)断面所考核的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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