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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道路扬尘污染治理。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18年12月底,城市、县城快速路和主次干道的车行道机扫、洒水率达到90%以上,支路、慢车道、人行道机扫、冲洗率达到40%以上。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14. 严控秸秆露天焚烧。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2018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4.5%。(市农业局牵头)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开展重点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15. 推进农业氨排放控制。持续开展果菜有机肥替代化肥工作,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生物肥料,稳步提高商品有机肥(含生物有机肥)使用量。(市农业局牵头)继续整治关闭不规范畜禽养殖场,针对规模化畜禽养殖氨排放主要环节棚舍养殖、粪便堆肥、污水处理等采取综合防治措施。2018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由2017年的76%增加到78%。(市畜牧兽医局牵头)
(五)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6. 加强柴油货车污染源头监管。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车排放检验,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环保部门加强指导监督。(市环保局牵头)机动车登记管理部门严格查验排放检验报告。(市公安局牵头)
17. 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健全完善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环卫、邮政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工商局配合)探索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设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牵头)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做到年度全覆盖,重点核查超标车、异地车辆、注册5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检验机构开展柴油车排放检验过程公开试点。(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牵头)各县(市、区)要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执法能力建设,配备监管执法人员和监管执法检测设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18. 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里程低、残值高等具备条件的柴油货车深度治理,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网。2018年年底前,制定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装置管理政策。(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19. 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2018年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同步划定为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控制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低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开展随机抽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并对有关地区、工程建设单位或作业单位进行通报。加大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力度。(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城管执法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20. 加强车用油品执法检查。开展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常态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存储和使用不合格油品行为。秋冬季攻坚期间,每月对销售、存储油品的企业进行质量抽检,每月对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点)销售的车用尿素进行质量抽检。市、县两级实现对加油站、油品仓储和批发企业监督检测年度全覆盖。对制售不合格油气行为一律依法从严快查快处,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牵头)
21. 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制定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商务、公安、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城乡结合部、国省道、企业自备油库和物流车队等为重点,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黑加油站点和黑移动加油车,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市商务局牵头)
(六)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22. 全面排查工业炉窑。以钢铁、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为重点,涉及钢铁、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行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紧密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对已掌握的窑炉清单进行重新梳理和完善,摸清工业炉窑现状,建立详细管理清单。对未列入管理清单中的工业炉窑,一经发现,立即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牵头)
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牵头)
23. 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重点针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牵头)
24. 加快清洁燃料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大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热电厂供热等进行替代。2018年年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钢铁行业燃煤供热锅炉;有色行业基本淘汰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技术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大力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牵头)
25. 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参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已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起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市环保局牵头)
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湿法脱硝、微生物法等脱硝设施。(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牵头)
(七)实施VOCs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26. 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专项整治。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范要求,全面规范VOCs治理设施的进、出口采样口设置,确保规范检测。2018年年底前,全部完成重点工业行业VOCs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配合)
重点推进石化、制药、农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2018年年底前,完成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和验收工作。未通过达标验收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市环保局牵头)
27. 加强源头控制。禁止新改扩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的项目(市经信委、市质监局牵头)。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联合发布的地方标准),加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监管。(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牵头)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市环保局牵头)
28. 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建立VOCs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市环保局牵头)
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应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市环保局牵头)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2018年年底前,石化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率控制在3‰以内,全面开展化工行业LDAR工作。(市环保局牵头)
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市环保局牵头)
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市环保局牵头)
29. 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要对工业企业VOCs治污设施,开展治污效果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市场不规范行为;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整改。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市环保局牵头)
30. 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三级油气回收治理和技术评估工作。积极推进储油库和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市环保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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