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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1.加强扬尘综合治理。提升施工扬尘防治水平,2018年年底前,建立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清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装配式部品部件及成熟技术体系。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实施扬尘污染帮包责任制,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按照《济南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若干措施》(济政办字〔2017〕1号)要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要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和“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开工前必须做到扬尘治理方案到位、在线监测及视频监控到位,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达不到标准的实施停工整治;规模以下建筑工地结合实际提出管控要求。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将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渣土车运输管控措施等污染控制措施纳入工程招投标文件,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和渣土车扬尘控制措施。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必须采取扬尘控制措施,拆迁(拆除)工地必须湿法作业。(市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城乡水务局、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市城市更新局、市公安局等按职责负责)
强化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比例,2020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区要达到100%,县城要达到90%。按照《山东省城市道路深度保洁操作指南(试行)》要求,深入推进城市道路深度保洁工作,到2020年,城市和县城80%以上的主次干路达到深度保洁标准要求。做好全市道路养护工作,及时修复破损路面,提升国道、省道、乡道、城乡结合部的道路维护水平,接入市政道路的支路至少硬化200米。(市城管局、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城区主次干道绿化带结合天气情况适时冲洗叶面,每周冲洗1次,加强绿地卫生管理。(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牵头)对城区单位门前及周边不属于市政道路的地面,督促相关单位进行彻底清扫冲刷并保持地面清洁。(市城管局牵头)
加强渣土运输监管。加快老旧渣土车更新,到2019年,全市全部采用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加强渣土车辆管控,规范渣土运输车辆通行时间和路线,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按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渣土车实行全时段监管,每月至少开展2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密闭不严、沿途撒漏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行为并依法按上限处罚,倒查追究所属运输单位及雇主责任,同时纳入运输单位及车辆日常考核记分管理。(市城管局、市公安局负责)纳入名录管理的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率、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均达到100%,建筑垃圾消纳场非作业面裸土覆盖(绿化)率、路面硬化率达到98%。(市城管局牵头)推广道路积尘负荷走航检测等先进路面积尘实时监控技术,实施降尘考核,全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市环保局牵头)
2.强化秸秆和氨排放控制。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结合卫星遥感和无人机等先进技术,解决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问题。(市环保局牵头)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努力拓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渠道,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8%。(市农业局牵头)
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进养殖场通风环境,加快微生物处理、臭气控制等技术模式应用,减少氨挥发排放。(市农业局牵头)
3.严格城市面源污染防控。强化城市餐饮油烟治理,加大露天烧烤污染、城市露天焚烧落叶、餐饮油烟等污染的行政处罚力度。(市城管执法局牵头)严格落实《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在绕城高速公路环线和城区范围以内的规定区域和规定场所,以及重污染天气期间等规定时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给予处罚。(市公安局牵头)
(九)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做好应急联防联控。加强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机制,协调做好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期间的空气污染预警工作,开展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根据应急预警标准,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实施应急联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联防联控,按照区域预警信息,同步启动应急响应,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牵头)
2.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组织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完善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并每年进行更新,应急减排措施要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企业、具体工地、具体生产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压实应急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分级应急减排措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制定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具体实施方案以及适时制定实施臭氧高值季调控方案。(市环保局牵头)
减少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运输。钢铁、建材、炭素、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需制定应急运输响应方案,并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其中环保部门负责将应急运输响应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确定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名单,并督促重点用车企业制定应急运输响应方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运输企业的监督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按职责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车原则上禁止上路行驶,公安交管、城乡交通运输、环保、安监、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卡口,开展高频次的综合执法检查。(市公安局牵头)
3.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以错峰生产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少于取暖新增排放量为原则,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对钢铁、建材、铸造、炭素、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调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停产。错峰生产方案应按程序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负责)
(十)推进大气污染源精细化管理。
1.细化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快构建完善“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无死角”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格局,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将环境问题解决在一线。完善市、区县、镇(街道)、村(居)四级网格污染源清单,明确巡查范围和巡查要求,组织开展定期巡查。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制度,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化管理系统,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高效运行。积极开展典型示范,选点突破,不断提升网格化环境监管成效。(市环保局牵头)
2.加强污染源执法监管。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拘留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区县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持续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环境监管方式。落实国家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要求,加强工业窑炉、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治理等环境执法。建立对重点排放源监测或者检测结果的全程留痕、信息可追溯机制,严厉打击各类数据造假和质控不符合要求等行为。健全公安环保联席会议、公安环保联合办案和移交协作制度,强化协调联动。完善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负责)
3.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在济南高新区和重点工业园区设置空气质量监测站点。2018年年底前,完成2000个大气污染物微观监测站建设。开展环境空气质量VOCs监测,建设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大气光化学监测网以及大气环境天地空大型立体综合观测网,探索建立市级大气污染防治动态评估与管理系统,构建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体系,实现排放清单动态更新。(市环保局牵头)
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省控以上自动监测站点要增加VOCs监测指标,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重点源,要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凡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废气企业,要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按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推进VOCs重点排放源厂界监测,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市环保局牵头)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完善“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纂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以及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严肃追究责任。(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考核问责。各区县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组织领导责任。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细化各项任务到年度、到行业、到责任单位。建立目标任务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完善工作台账,实行清单式管理。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定期汇总任务完成情况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各区县和相关部门。排污单位要切实履行治污主体责任,确保依法排污、持证排污,并按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各职能部门要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建立相应工作推进机制,做到各项目标任务可量化、可考核,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落实统一监管责任,完善执法、监察、督查机制,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健全企业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加强全面评估,严格追责问责。市政府每年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各区县落实本方案实施情况开展一次评估,终期要对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对年度评估不合格或大气污染问题多发频发、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反弹严重、环境问题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区县,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公开约谈区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按省要求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对终期评估不合格的区县,由市政府公开约谈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评估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参照国家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机关负责)
(二)健全法规制度,完善经济政策。完善各区县、街镇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办法,落实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关于监测状态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修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围绕大气污染防治,根据环境管理需求,组织研究并推进交通运输、清洁取暖、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餐饮油烟治理、城乡绿化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并落实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市环保局牵头)
拓宽投融资渠道。各级财政支出要向打赢蓝天保卫战倾斜,逐步加大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保障各项工作加快推进。严格落实国家出台的清洁取暖金融支持政策,发挥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治理项目、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的信贷投放和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统筹现有相关资金,向散煤清洁化治理等方面倾斜。鼓励充分利用政府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和其他促进大气污染治理的新业态新模式开展合同环境服务。将“煤改电”超出核价投资的配套电网投资纳入下一轮输配电价核价周期,核算准许成本。(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深入推进价格改革。创新能源合同管理等服务模式,降低清洁能源供应成本。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对相关区县政府确定的“电代煤”“气代煤”用户落实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推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居民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0个小时以上。进一步加强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的监督落实,落实“光伏扶贫”等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政策。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严格落实电解铝、水泥、钢铁等企业的阶梯式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科学规范两端费用。大力支持机场岸基供电,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加大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充分用好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理。(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加大税收优惠和支持力度,落实国家老旧公路运输车辆淘汰、新能源汽车推广,以及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等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国家“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三)强化科技支撑,推进专业治污。在动态更新的大气污染排放源清单基础上,建立健全市空气质量调控综合决策支撑服务体系,开展污染物来源解析、减排措施效果评估研究,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推进智慧环保综合监管平台项目建设,用好智慧环保大数据监管平台,建立完善全要素、全覆盖的生态环境立体监测网络。以实时监测数据精准锁定污染源,运用大数据动态分析污染产生、扩散与迁移,实现对污染的快速预判、准确分析、及时报警,及时快速遏制和消除污染。
支持鼓励污染排放源头控制、货物运输多式联运、内燃机及锅炉清洁燃烧等重点领域应用技术研究成果的转化,支持依法依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积极探索典型行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支持技术实力雄厚并具有专业队伍的第三方机构为排污单位提供全过程诊断和污染治理解决方案。(市环保局、市科技局负责)
(四)推进信息公开,倡导群防群治。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由各区县延伸至街镇。按照国家、省要求,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和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积极动员全民参与,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弘扬生态文明,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增强治理大气污染的信心和决心。持续开展“泉城环保世纪行”“啄木鸟行动”等活动,强化公众监督力度。构筑党委政府主导、部门协调联动、媒体舆论监督、社会广泛参与的“防霾治霾、共治共享”工作格局,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市环保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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