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卫政策正文

江西省宜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18-12-13 09:47来源:宜春市政府网关键词: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分类宜春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日前,宜春市公布了《宜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生活垃圾分四类投放,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详情如下:

宜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18年10月10日宜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

第五章 分类处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生活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固体废物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

餐饮垃圾、绿化垃圾、市政污泥等固体废物的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与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新区、风景名胜区等相关园(区)管理机构履行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场、垦殖场)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以及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一)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等设施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工作;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内容纳入相关规划,督促相关新建项目建设开发单位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等工作;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设备设施的建设等工作;

(四)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保障等工作;

(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农贸市场生活垃圾减量的推进工作;

(八)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知识的普及宣传等工作;

(九)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行社、导游等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广电新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指导,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场、垦殖场)组织、动员、督促居(村)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生活垃圾处理相关设施、场所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并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通过媒体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知识及政策措施。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商场、集贸市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志愿者组织、环保组织等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培训和动员工作。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意识,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义务。

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十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置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置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置的科技水平。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管理模式,科学合理地规划、建设和配置相关设施设备,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资源回收利用。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十四条 发展和改革、行政审批、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旅游、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措施,推动生产、销售和流通各环节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

第十五条 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消耗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

第十七条 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鼓励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果皮菜叶就地资源化处置;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限制、减少塑料袋的销售、使用。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八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玻璃、金属和纺织物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在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生活垃圾,包括丢弃不用的菜叶、剩菜、剩饭、果皮、蛋壳和茶渣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去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包括厕纸、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烟蒂和清扫渣土等。

鼓励有处置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基础上进行更具体的分类。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便于识别、投放的原则,结合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式等实际,制定和公布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目录、分类指南,定期修订并公布。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和使用指南。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段、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和堆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回收;

(二)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三)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延伸阅读:

46城|上海明年新建扩建一批垃圾末端处理设施 垃圾分类4成小区达标

原标题:【政策发布】宜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垃圾分类查看更多>生活垃圾分类查看更多>宜春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