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导读:为了保护和改善衡水湖水质,防治水污染,保护衡水湖水生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衡水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入湖引水河道两侧城镇污水管网,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生活污水,优先采用生态处理工艺和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进行治理。从事住宿、餐饮、养殖、旅游等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未纳入城镇管网或集中式污水处理终端的生活污水,应当自行进行污水治理。经处理后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再生水,可以用于园林绿化、道路保洁、景观娱乐等,但不得直接向衡水湖及入湖引水河道水体排放。第二十二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及入湖引水河道设置排污口。已建成的排污口,由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自然保护区及入湖引水河道排放水污染物。第二十三条市、有关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治理,推进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方式,规范垃圾收运设施运营,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确保水体不受污染。第二十四条有关县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农业体系,制定科学种植制度,加强肥料、农药使用监管,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肥料、农药,组织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生物农药,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第二十五条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衡水湖水质保护需要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已有的畜禽养殖场所应当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2018 年8 月28 日衡水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 年9 月20 日河北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 号)
《衡水湖水质保护条例》已经2018年9月2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衡水市人大常委会
2018年10月8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衡水湖水质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8年9月2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查了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衡水湖水质保护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衡水湖水质,防治水污染,保护衡水湖水生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衡水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入湖引水河道地表水体的水质保护。河北衡水湖自然保护区的范围以经国务院批准并向社会公示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为准。
第三条衡水湖水质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筹协调、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衡水湖水质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桃城区、冀州区、深州市、枣强县、故城县等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衡水湖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完善政策措施,统筹生态保护,保障衡水湖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第五条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内衡水湖水质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承担衡水湖水质保护与管理职责。环境保护、水务、林业、农牧、发展改革、旅游、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交通、教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衡水湖水质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衡水湖水质保护投入,将衡水湖水质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衡水湖水质保护,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水质保护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衡水湖水质保护的科学研究及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水质保护和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衡水湖水质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衡水湖水质保护意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衡水湖水质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章 保护机制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及本省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衡水湖水质保护规划。衡水湖水质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饮用水源地规划、自然保护区村庄搬迁规划、城乡规划、湿地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引水河道上游流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水污染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水质保护联动和协商机制,组织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衡水湖水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保证入湖引水河道水体不受污染。
第十二条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根据衡水湖水生态保护需要确定衡水湖生态水位。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引水管理,合理调度水资源,通过采取引水、补水、限制取水等措施,维持衡水湖合理水位。
第十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衡水湖及入湖引水河道水质监测工作,监测数据报告市人民政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衡水湖、入湖引水河道水质异常时,应当会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衡水湖及入湖引水河道水污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总体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十五条市、县、乡、村建立河长制、湖长制,分级分段分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衡水湖、入湖引水河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乡级及以上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湖长实施考核。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十六条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水生态保护和修复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促进水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提高水体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七条市、有关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护岸、生物净化、生态清淤等保护和治理措施,维护和改善衡水湖水环境,使衡水湖水质能够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
第十八条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衡水湖、入湖引水河道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设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对在生态保护中利益受到损失、发展受到限制的个人、单位和地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市、有关县林业、水利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提高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的能力。
第二十条市、有关县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依法规范放生活动,防止危害水生态环境的外来生物物种入侵,保持衡水湖水生态平衡。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入湖引水河道两侧城镇污水管网,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生活污水,优先采用生态处理工艺和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进行治理。从事住宿、餐饮、养殖、旅游等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未纳入城镇管网或集中式污水处理终端的生活污水,应当自行进行污水治理。经处理后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再生水,可以用于园林绿化、道路保洁、景观娱乐等,但不得直接向衡水湖及入湖引水河道水体排放。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及入湖引水河道设置排污口。已建成的排污口,由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自然保护区及入湖引水河道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条市、有关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治理,推进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方式,规范垃圾收运设施运营,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确保水体不受污染。
第二十四条有关县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农业体系,制定科学种植制度,加强肥料、农药使用监管,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肥料、农药,组织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生物农药,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五条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衡水湖水质保护需要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已有的畜禽养殖场所应当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第二十六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禁渔期和禁渔区等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和渔船作业规范。
第二十七条衡水湖及入湖引水河道水面漂浮物、水生植物和动物尸体由县级河湖长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乡镇、村按照各自职责打捞。打捞的漂浮物、水生植物和动物尸体应当及时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八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衡水湖内源污染防治规划。衡水湖内源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衡水湖水质保护规划相衔接。
衡水湖内源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防治湖内蒲草、芦苇等水生植物过度生长及腐烂后二次污染;
(二)打捞水面漂浮物、动物尸体等;
(三)治理淤泥;
(四)其他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因素。
第二十九条除治安、海事、渔政、抢险、工程等工作船只外,禁止非清洁能源的机动船只进入衡水湖。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及入湖引水河道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二)在湖泊、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
(三)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四)人工水产养殖;
(五)向水体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造成水质污染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予查处的;
(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三)截留、挤占或者挪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
(四)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水质污染、生态破坏的;
(五)未按照规定制定、启动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事故的;
(六)未限期关闭或者搬迁畜禽养殖场所、未限期拆除或者关闭排污口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排污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禁养区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的,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进行人工水产养殖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向水体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按照《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11月20日,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及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许经营者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5.86元/立方米;第二中标候选人:豪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5.90元/立方米;第三中标候选人:河南携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
11月12日,陕西潼关县污水处理厂设施设备更新及配套管网改造项目EPC总承包标段中标结果公示。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冠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8209.1万元。本项目主要对天合源污水处理厂、西区污水处理厂及秦东镇污水处理厂3座市政污水处理厂设备更新改造及配套管网更新改造,具体建设内容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达州市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其中提出,加强排水设施设备更新。组织改造存在不满足标准规定、国家明令淘汰、节能降碳不达标等问题的设施设备。指导推进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增效。到2027年底,力争完成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老旧破损管网新(改、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跨区划流域生态环境治理融入法治监督体系衔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支持检察听证【要旨】检察机关办理江河湖泊等跨行政区划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由上级检察机关统筹不同地方检察机关一体办案、综合履职,利用现代技术手段高效开展线索摸排和调查取证,依法开展行政公益
近日,四川富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富顺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富顺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和监督管理,自2024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富顺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2024年10
11月6日,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西藏自治区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到2027年,升级改造10座供排水厂的二次供水、提升泵等设施,升级改造8座污水处理厂设施设备、2处供热设施。各地市对照国家有关标准,对垃圾收集设施、环卫车辆、中转压缩设备、垃圾焚烧
近日,湖北康保县马桥镇污水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合同估算价5721.00万元,建设规模:对现有5000m3/d污水处理厂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包括污水处理厂提升泵、污泥回流泵、沉砂池除砂设备、氧化沟推流器、爆气系统节能改造、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升级等148台(套);更新改造污水处理厂配套DN400-
11月2日,江西修水县黄田里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EPC招标公告发布。该项目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范围:包含项目设计(规划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图审)、采购、施工及项目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等。1.1设计内容:本项目招标范围内所有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
日前,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成都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合规指南》。全文如下:成都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合规指南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近日,河北省易县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三期)(第一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工程规模:对易县经济开发区第一污水厂进行提标改造,处理规模1万m3/d,出水执行地表水III类标准,同时满足大清河流域核心控制区排放标准,计划工期6个月。河北省易县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三期
近日,广东梅州市丰顺县(2024-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攻坚行动项目-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及运营总承包(一期)招标,最高限价为人民币26496.94万元,本项目(一期)共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共195座,处理规模共3525t/d(其中新建污水处理设施74座,新建资源化利用设施121座);配套污水
10月22日,成都环境集团副总经理路远一行到访中建环能成都总部开展座谈交流。中建环能党委书记、董事长佟庆远参加会议。佟庆远对路远一行的到访表示欢迎,并介绍了中建环能技术与装备制造能力和业务发展形态。他表示,双方在城镇污水治理、污泥处理处置、装备生产制造等方面均有较多合作机会,依托双方
10月16日,山东济南历城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工程(一期)工程总承包(EPC)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报价:967
10月16日,广东紫金县2024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施工中标结果公示发布,中标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广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标报价79360000.00元。招标范围及规模新增污水管主管网151000米,支管网72001米,入户管网237470米,检查井12381座,道路修复工程;新建污水处理设施137座,新增污
10月14日,江苏洮滆片区(武进)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2024年度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一体化)中标结果公告。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格275272496元。文件显示,洮滆片区(武进)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2024年度工程涉及武进区前黄镇、嘉泽镇、湟里镇、洛阳镇
10月15日,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南阳市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工作方案。内容指出,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和生活污水治理。统筹“无废城市”建设相关工作,健全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落实农村生活垃圾“户投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运行模式,统筹县、乡、村三级设施和服务,实现农村生活
近日,山西临县碛口镇等七个乡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EPC总承包公开招标,招标控制价146145100.00元,项目规模:工程为碛口镇等七个乡镇十八个村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主要为解决所在村庄的污水排放问题,采用集中收集+转运处理的方式,村庄内沿地势敷设污水管和污水检查井,污水最终汇集在新建污水
10月11日,青岛市上合示范区临海片区综合整治与产业融合发展EOD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中标公告发布。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1716242908.09元。该项目一期包括3部分内容:(1)跃进河下游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及生态保护与修复,建设内容主要是在跃进河支流开展环保清淤工程、生
近日,2023年度福建南通镇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二期)建设运维一体化公开招标,招标控制价102394696元,招标范围和内容:2023年度南通镇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二期)建设运维一体化的招标范围为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施工、设备采购及附属服务和运营工作。①2023年度南通镇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二期)建设运维一
10月9日,河北阜城县2023年大运河沿岸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建设内容与规模:阜城县码头镇区域83个村庄4600个农户生活污水进行有效治理。工程污水处理规模489m3/d,新建污水单户处理设施2345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429套,新建dn100PVC-U污水收集管道41.31km,dn160PVC-U污水收集
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导则(试行)》,该导则适用于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资源化利用方式和处理设施工艺技术的选择。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渭河流域(武山段)水环境和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与现代农业全产业链开发EOD项目实施主体中标公告,武山县渭川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联合武山县渭川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武山县惠民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武山县渭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山县武农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
一、项目编号:BSZCQQS-G-H-240004二、项目名称:乌拉特前旗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第一批)三、采购结果合同包1(乌拉特前旗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第一批)):四、主要标的信息合同包1(乌拉特前旗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第一批)):货物类(内蒙古东创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近日,濮阳市印发2024年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共计291个,计划投资1013.7亿元,涉及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重大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生态环保、民生和社会事业等七大领域。生态环保方面,共遴选实施濮阳县静脉产业园项目、濮阳县河道治理项目、范县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范县金堤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农业农村部近日印发《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三农”重点工作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10月10日,渭河流域(武山段)水环境和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与现代农业全产业链开发EOD项目实施主体采购项目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实施主体负责整个EOD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渭河流域(武山段)水环境和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与现代农业全产业链开发EOD项目实施主体采购项目竞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9月27日,杭州市临安区流域面源污染治理与产业融合发展EOD项目(一期)中标结果公布,中标供应商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投标单位:北京中霆和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化明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商达公用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9月7日,杭州市临安区流域面源污染治理与产业融合发展EOD项目(一期)招标,项目总投资约128586.69万元。据了解,本项目为EOD项目的项目法人招标,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本项目的投资合作方及EPC承包单位后,中标人与采购人杭州市临安区新锦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业务功能板块指定下属
2023年7月,安徽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亳州市发现,利辛县、蒙城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不力,面源污染问题突出,畜禽养殖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多发,养殖污染信访投诉量居高不下。基本情况利辛县、蒙城县为安徽省畜牧大县,均承担国家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两县分别有规模养殖场878
3月2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整建制全要素全链条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方案指出,重点在南方水网区和河套灌区的先行区,因地制宜建设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系统,充分利用农田周边退养鱼塘、废弃坑塘建设生态湿地,构建农田退水排放生态缓冲区,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2023年全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及重点流域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制定深入实施农膜回收行动等17项措施,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强六水系、赤水河等重点流域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持续打好农业污染治理攻坚战。2023年全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及重点流域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坚
今年全国“两会”上,民进中央提交了一份《关于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建议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政策机制,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是突出难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是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突出难点,是长江、黄河流域总磷总氮控制和削减的关键所在。”全国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