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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过程(工况)监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2019-04-12 15:51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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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2 数据采集传输子系统

5.4.1.2.1 数据获取

企业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的运行参数和电气参数等监控数据统一由智能数据采集仪与企业的中控系统、DCS连接获取。

5.4.1.2.2 信号接入要求

a. 智能数据采集仪至少应具备8个模拟量输入通道,应支持(4~20)mA、(0~20)mA电流输入或(0~5)V 电压输入,采样误差小于千分之一;至少应具备8 路开关量输入通道,带光电隔离;应至少具备6个RS232/485 数字输入通道,用于连接监测仪表,实现数据、命令双向传输;备1个标准10/100M以太网口用于连接以太网。

b. 对于模拟量输入信号,开关量输入(输出)信号,应采用屏蔽电缆,宜采用屏蔽双绞电缆,屏蔽层要单端接地。

c. 模拟信号应隔离,以增强现场与远传信号的可靠性,所安装的电流互感器应采用适应实际工况需要的规格型号,保证参数的准确采集。

d. 如果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之间的间距小于15cm,应在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之间设置屏蔽用的金属隔板,并将隔板接地,避免交叉走线,以减少干扰;当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垂直方向或水平方向安装时,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之间的间距应大于15cm。

e. 智能数据采集仪获取数据时,应屏蔽编写操作,系统只能读取,以避免对中控系统数据造成干扰。

f. PMS 同设备现场之间的接线应符合DL/T 5136 的要求,所采用的硬件采集设备应符合DL/T5137 的要求。

5.4.1.2.3 数据传输

PMS 的数据编码规则和传输协议应符合国际电工委IEC 60875-5-104 规约和HJ 212 标准的要求,对于HJ212未覆盖部分,需遵循本规范的要求,具体参见附录B。

工况数据通过光纤或GPRS无线网络、3G/4G/5G网络或者TCP/IP有线网络等手段,发送至中心端监控平台。现场端监控系统和中心端监控平台中间通过防火墙等手段,确保采集服务器的安全。

5.4.1.2.4 信号采集误差要求

模拟量采集传输过程中产生的误差应小于1‰。

5.4.1.2.5 系统时钟计时误差

系统时钟时间控制24h 内误差不超过±0.1‰,并能通过平台对系统时钟进行校准。

5.4.1.2.6存储要求

数据采集仪应具备断电保护功能,断电后所存储数据不丢失。存储容量不低于16G,,能保存1 年及以上的分钟数据,可通过U 盘、存储卡导出数据。

5.4.1.3 应用软件子系统

5.4.1.3.1 数据展示

应能实时显示采集的生产设施、治理设施运行数据,以及与监控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监测数据或统计数据,可以工况图、表格、折线和/或柱状图等方式表现。

5.4.1.3.2 数据查询

应能查询实时数据、历史数据、异常报警记录等。

5.4.1.3.3 多曲线比较

应比较监控的设施运行参数数据、排放污染物、生产设施与治理设施关联参数的小时、日、月变化曲线,以及不同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废水处理厂同类指标的比较等。

5.4.1.3.4 异动分析

应能对采集的数据进行预处理,筛除离群值、可疑值并能识别在设施非稳定运行状态下获得的值。

5.4.1.3.5 工况核定

判定治理设施的投运、停运及运行状况,并核定运行状况有效或无效,以保证精确的统计治理设施的有关数据及核定监控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分析各种运行状况下监控参数数据的变化趋势。

5.4.1.3.6 数据判定

利用监控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的关键参数、数据统计分析、数学模型等方法判定设施的运行状态和CEMS 监测数据的合理性。

5.4.1.3.7 故障报警

应能针对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运行中出现的故障或异常情况进行实时预警和报警,并能记录和查询报警。对报警内容进行推送,跟踪报警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形成报警信息闭环管理。

5.4.1.3.8 安全管理

应具有安全管理功能,操作人员需登录工号和密码后,才能进入控制界面。安全管理功能应至少为二级系统操作管理权限。

5.4.1.3.9 自动恢复

设备开机应自动运行,当停电或设备重新启动后,无需要人工操作,自动恢复运行状态并记录出现故障时的时间和恢复运行时的时间。

5.4.2 中心端监控平台

中心端监控平台的主要功能是完成各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参数数据的收集、存储、分析和应用,为环保管理的各项相关工作提供数据基础,为企业提供生产运行的优化建议。该平台除具有应用子系统的所有功能外,还应具有统计分析、数据存储、共享交换等功能。

5.4.2.1 统计分析

提供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运行数据的多种报告和数据汇总表,结果可导出成EXCLE、PDF、WORD 等格式。

5.4.2.2 共享交换

提供数据交换接口,支持工况监控系统与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之间及其他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共享。

5.4.2.3 数据存储

存储容量不低于500G,能保存10年及以上的分钟数据。存储单元应具备断电保护功能,断电后所存储数据不丢失。可通过磁盘、U 盘、存储卡或专用软件导出数据。

6 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的判定

6.1 监控处理工艺参数判定法

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的变化,随其运行的主要参数的变化而变化,直接影响设施的安全、污染物的治理效果和排放。因此,通过对治理设施运行参数的监测,来监控其运行状况。污水处理设施主要依据为泵、风机、压滤机的工作电流信号。

6.1.1 常规活性污泥法设施运行状况判定

常规活性污泥法需要接入的参数是污水提升泵、鼓风机、污泥压滤机电流。

6.1.1.1 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

a.污泥提升泵未开启(污水提升泵工作电流连续12小时小于额定电流的10%)。

b.鼓风机未开启(鼓风机工作电流连续4小时小于额定电流的10%)。

6.1.1.2 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污泥压滤机设备运转率偏离正常值的±30%。

6.1.2 A/O与A2/O法设施运行状况判定

A/O与A2/O法需要接入的参数是污水提升泵、曝气风机、混合液回流泵、污泥压滤机电流。

6.1.2.1 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

a.污泥提升泵未开启(污水提升泵工作电流连续12小时小于额定电流的10%)。

b.曝气风机未开启(曝气风机工作电流连续4小时小于额定电流的10%)。

c.混合液回流泵未开启(混合液回流泵工作电流连续12小时小于额定电流的10%)。

6.1.2.2 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污泥压滤机设备运转率偏离正常值的±30%。

6.1.3 氧化沟法设施运行状况判定

氧化沟法需要接入的参数是污水提升泵电流、曝气风机电流、溶氧仪监测值、污泥回流泵电流、污泥压滤机电流。

6.1.3.1 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

a.污泥提升泵未开启(污水提升泵工作电流连续12小时小于额定电流的10%)。

b.曝气风机未开启(曝气风机工作电流连续4小时小于额定电流的10%)。

c.污泥回流泵未开(混合液回流比不宜大于400%额定电流)(同心圆氧化沟有污泥回流泵,微孔曝气氧化沟和一体化氧化沟没有回流泵)。

6.1.3.2 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a.氧化沟的好氧区溶解氧浓度小于2mg/L,缺氧区溶解氧浓度超出0.2 mg/L~0.5mg/L,厌氧区溶解氧浓度大于0.2 mg/L。

b.沟内污泥浓度超出2500 mg/L~4500 mg/L范围。

c.污泥压滤机设备运转率偏离正常值的±30%。

6.1.4 生物接触氧化法设施运行状况判定

生物接触氧化法需要接入的参数是污水提升泵电流、曝气风机电流。

6.1.4.1 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

a.污泥提升泵未开启(污水提升泵工作电流连续12小时小于额定电流的10%)。

b.曝气风机未开启(曝气风机工作电流连续4小时小于额定电流的10%)。

6.1.4.2 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污泥压滤机、曝气风机设备运转率偏离正常值的±30%。

6.1.5 SBR法设施运行状况判定

SBR法需要接入的参数是污水提升泵电流值,曝气风机电流值,污泥压滤机电流值。

6.1.5.1 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

a.污水提升泵电流未周期性的变化。

b.曝气风机电流未周期性的变化。

6.2 污染物去除效率判定法

以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污染物去除效率为基准,或在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在一定的时间期间内通过实际测定获得的污染物去除效率的平均值为基准,并给定污染物去除效率允许的波动范围,判定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6.2.1 标准规定的污染物去除效率为基准判定

标准规定的不同处理工艺的污染物去除效率见附录C。

6.2.2 实际去除率计算

(1)2.jpg

式中:μ———去除率(%);

G1———进口污染物浓度(mg/l);

P1———进口流量(m3);

G2———出口污染物浓度(mg/l);

P2———出口流量(m3);

6.2.3 结果的比较

根据去除率判断基准与通过计算而得到的去除率的比较,计算相对误差(不超过25%),根据相对误差公式,判定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6.3 MLSS、DO 参数控制判定法

以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污水处理过程中,不同的工艺在不同的阶段其MLSS(污泥浓度)、DO(溶解氧)要在合理的范围内才能确保出水水质达标。

6.3.1 MLSS、DO 正常判定范围

标准规定不同的处理工艺流程MLSS、DO 的正常范围见附录D。

6.3.2 结果的比较

测定的数据在对应的范围则判定出水水质正常,反之出水水质异常。

7 污水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监测数据的合理性判定

运用PMS采集在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条件下影响污染物排放的关键参数数据,分析其与污染物排放数据之间的关系,通过建立统计分析和/或数学模型,判定WQMS监测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可接收性。

7.1 污泥排放系数法判定WQMS 监测数据可接收性

活性污泥法的是以活性污泥为主体的废水生物处理方法,利用活性污泥的生物凝聚、吸附和氧化作用,以分解去除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然后使污泥与水分离,大部分污泥再回流到曝气池,多余部分则排出活性污泥系统。因此通过分析污泥排放量的方式来判定WQMS 监测数据可接性。

7.1.1 污泥排放量判定基准

7.1.1.1 排放系数法判定污泥排放量

7.1.1.1.1 城镇污水处理厂核算与校核公式

一级处理(含一级强化处理):

(2)3.jpg

二级处理(含深度处理):

情况一:无初沉池情况

(3)4.jpg

情况二:设初沉池情况

(4)5.jpg

7.1.1.1.2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核算与校核公式

(5)1.jpg

式中:

S——污水处理厂含水率80%的污泥产生量,吨/年;

k1——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物理污泥产生系数,吨/万吨-污水处理量,系数取值见附录E表1;

k2——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生化污泥产生系数,吨/吨-化学需氧量去除量,系数取值见附录E表2;

k3——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化学污泥产生系数,吨/吨-絮凝剂使用量,系数取值见附录E表3;

k4——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物理与生化污泥综合产生系数,吨/万吨-废水处理量,系数取值见附录E表4;

r ——进水悬浮物浓度修正系数,无量纲。当进水悬浮物全年平均浓度较低时(<100mg/L),取值为1.0;当进水悬浮物全年平均浓度中等时(≥100mg/L,且<200mg/L),取值为1.3;当进水悬浮物全年平均浓度较高时(≥200mg/L),取值为1.6。如果缺乏进水悬浮物浓度参考数据,可按中等浓度条件取值,即取为1.3。但在异常数据核查中,应重点核对污水处理厂的监测记录,并根据实际进水悬浮物浓度范围确定是否需要调整该参数进行重新校核或核算。

Q——污水处理厂的实际污(废)水处理量,万吨/年;

P——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化学需氧量去除总量,吨/年;

C——污水处理厂的无机絮凝剂使用总量,吨/年。

7.1.1.2 指针法判定污泥排放量

每日产泥量为:

(6)6.jpg

式中:

S——每日产泥量,kg/d;

Qi——最大日污水量,m3/d;

SSi ——进水SS 浓度,mg/L;

SSe——出水SS 浓度,mg/L;一般按10~30mg/L 考虑;

R1 ——初沉池SS 去除率,%;

R2 ——反应池内去除单位SS 量的产泥率,%。

不同水处理工艺的初沉池SS 去除率、反应池内去除单位SS 量的产泥率与污泥浓度见附录F。

湿污泥体积:

(7)7.jpg

7.1.2 结果的比较

污泥排放量估算结果(吨/日)与通过剩余污泥流量计算结果(吨/日),按下列公式计算相对误差,判定WQMS 数据的合理性。

(8)8.jpg

式中:

Rep——相对误差(%)

NWQMS——判定数据

MWQMS——WQMS 测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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