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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天津市政府在其官网发布天津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中称2020年底前,完成整治修复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整治修复滨海湿地规模不低于400公顷。以下为全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
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3日
天津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切实加强本市滨海湿地保护和围填海管控,加快建设美丽天津,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实施意见及《围填海管控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指示和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全面加强本市滨海湿地保护工作,严格管控围填海活动,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加强围填海监管,全面提升依法用海和海洋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海域、管理湿地水平,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加快美丽天津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措施
(一)严控新增围填海,严格执行国家重大战略用海审批程序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位于本市、涉及围填海的,以及本市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提出的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围填海项目(主要包括:列入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或同意的文件或规划的重大项目;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核批准的重大项目;由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交办的重大项目,市人民政府提出需通过围填海建设的),由项目建设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逐级申报,由市人民政府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报送作为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开展围填海审核的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和立项依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依据、海域使用申请、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包括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利益相关者协调处理方案等。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本市重要湿地。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本市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本市上报的经国务院批准的新增围填海项目,应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对申请单位的复函作为项目办理用海手续的依据。
(二)做好围填海项目管理的政策衔接
《通知》下发前,本市已取得用海批复或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办理不动产证书的围填海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将项目用海批复文件或出让合同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不动产证书。《通知》下发前已受理,但未取得用海批复或未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新增围填海项目,一律终止审批或出让程序。其中,属于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的,按《通知》要求重新办理用海审批手续。认真落实国家取消围填海地方年度计划指标的要求,2018年之前已安排但尚未核减的本市围填海计划指标一律作废。
(三)开展现状调查,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1.全面开展围填海现状调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照《全国围填海现状调查工作方案》和《围填海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组织开展全市围填海现状调查工作,重点查明违法违规围填海和围而未填、填而未用情况,形成本市围填海现状调查成果数据及报告,报送自然资源部。
2.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围填海现状调查成果,结合国家海洋督察组2017年开展的围填海专项督察情况和天津市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于2019年6月10日前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处理方案要明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产业准入、生态修复、违法查处、责任追究、任务分工、保障措施等内容。未列入天津市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的,原则上不予办理项目用海审批手续。每年12月底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梳理汇总本市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年度处理情况并形成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3.妥善处置合法合规围填海项目。《通知》下发前已批准且完成围填海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监督指导海域使用权人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前提下集约节约利用,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在2017年底前已批准但尚未完成围填海的,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提升湿地功能;确需继续围填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4.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依据《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和自然资源部制定的围填海项目生态评估技术指南(试行)开展生态评估,出具生态评估报告,科学评价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方案,并组织进行专家评审。集中连片或相邻的围填海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整体评估并编制整体生态修复方案。
经生态评估,围填海项目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责成填海主体限期拆除;未能限期拆除的,应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由填海主体承担费用。围填海项目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不得新增围填海面积,加快集约节约利用。在本市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前,选址在已填海区域且经过生态评估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近期和中期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分类施策、分步实施的原则,成熟一个,处置一个,加快办理用海手续,确保项目尽快落地。严格限制围填海用于房地产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及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项目,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组织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对位于经国家批准的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范围内的用海项目不予处罚(国务院或自然资源部另有规定的除外);位于经国家批准的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范围外,且列入天津市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的用海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按照填海成陆时执行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在项目申请用海审批时对填海主体实施处罚。
5.规范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用海审批。涉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用海,在完成生态评估和生态修复方案评审、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等工作的前提下,优化审批流程,简化海域使用论证内容,提高审批效率,用海审批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国务院有关文件执行。
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由建设项目主体通过市人民政府向自然资源部提出围填海申请,市人民政府出具审查意见,并附生态评估工作和相关处置工作情况报告等材料,具体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项目用海批复文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严禁化整为零、分散审批围填海项目。
(四)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加强海岸带生态保护,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全面建立海洋生态红线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加强日常巡视巡查,开展常态化监测评价,在用海申请受理过程中不予受理不符合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要求的用海项目,确保海洋生态红线“划得清、管得严、守得住”。2020年底前,依法拆除违规工程和设施,全面清理非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围填海项目。上述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强化渤海岸线保护。实施最严格的岸线开发管控,对岸线周边生态空间实施严格的用途管制措施,统筹岸线、海域、土地利用与管理,加强岸线节约利用和精细化管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岸线保护布局。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新增占用自然岸线的开发建设活动,并通过岸线修复确保自然岸线(含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岸线)长度持续增长。定期组织开展海岸线保护情况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占用海岸线的行为。制定海岸线保护规划,确保自然岸线保有量不低于18公里,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5%。上述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岸线岸滩综合治理修复。依法清除岸线两侧的违法建筑物和设施。实施受损岸线治理修复工程,对淤泥质岸线、滨海旅游区等,通过“退养还滩”、拆除人工设施等方式,清理未经批准的养殖池塘、盐池、渔船码头等。开展人工岸线生态化修复工程与沿海滩涂生态保护和修复试点,加快推进沿海防护林带建设。2020年底前,整治修复岸线新增不低于4公里。上述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委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强化自然保护地选划和滨海湿地保护。落实自然保护地管理责任,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实行滨海湿地分级保护和总量管控,分批确定重要湿地名录和面积,建立各类滨海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地,加快实施北大港等滨海湿地的保护和修复工作。2020年底前,将天津大港湿地和汉沽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选划为自然保护地。上述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天津古海岸与湿地青坨子示范园项目,种植碱蓬、柽柳、芦苇等耐盐碱绿植,保持现有自然景观;市农业农村委开展大神堂牡蛎礁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增殖放流,改善海域生态环境,恢复渔业资源,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六)强化滨海湿地整治修复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天津市“蓝色海湾”整治修复规划,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涉海功能区及用海单位共同实施本市“蓝色海湾”重点工程项目。通过“退养还湿”、“退养还滩”的方式,采取清淤、恢复湿地植被、岸线修复等措施,恢复自然滩涂(或湿地)景观面貌,恢复自然岸线和原有潮沟水系,改善动物栖息生境和生物资源养护,逐步恢复海洋生物多样性。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汉沽大神堂“退养还滩”修复项目和大港马棚口“退养还湿”项目,积极推进南港工业区生态湿地公园、中新天津生态城遗鸥公园一期等生态建设工程,加快实施大神堂牡蛎礁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规范化建设。2019年6月底前,完成河口海湾综合整治修复方案编制,提出针对性的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环境监管等整治措施。2020年底前,完成整治修复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整治修复滨海湿地规模不低于400公顷。
(七)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1.健全调查监测体系。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按照国家统一的湿地技术标准,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对滨海湿地进行核查摸底,准确评价和分析湿地保护、利用、权属、生态状况及功能等情况,建立动态监测系统,及时掌握滨海湿地及自然岸线的动态变化。
2.完善落实监管机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加强执法监管,采取海域动态监测和实地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湿地和围填海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坚决遏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
3.加大海洋生态保护资金投入。按照取之于海、用之于海的原则,将收缴的围填海海域使用金地方留成部分等主要用于与海洋生态保护相关的整治修复工程。支持滨海新区及其各涉海功能区自筹资金用于海洋生态环境建设,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海洋生态建设领域。
三、工作要求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认识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活动的重大意义,切实扭转“向海索地”的工作思路,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切实加强对围填海的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压实各自责任,厘清管理界线,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安排,加强管控,全力组织实施,形成管理合力,不断提高滨海湿地保护和围填海管控效果。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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