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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直接涉VOCs管控的规定有如下几点(如下两点内容摘录2019年唐山市《6月份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管控措施实施方案》):
1)“6、涉VOCs 企业。除化纤、焦化和采用蓄热燃烧治理工艺的连续生产化工企业以外,每日7 时至19 时,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南区、迁安市、滦州市、滦南县、乐亭县、曹妃甸区、海港开发区企业(不含橡胶企业)涉VOCs 工序停产,其余时段在达标排放前提下允许生产;其中因特殊原因无法执行错时生产要求的,经县(市)区党委政府批准后可免于停限产,免停名单分别报市工信局和市生态办备案。丰南区临港产业园区、曹妃甸南堡开发区、古冶区经济开发区所有涉VOCs 工序的化工企业生产时间不超过15 天,其余时段停产。”
2)“3、化工行业(有化学反应的化工企业,不含单纯复配、分装企业)治理。6 月底前完成3 项治理任务:一是涉VOCs液态原料采用储罐、封闭储槽等方式存储,禁止敞开式存放;其他固态散装物料入棚进仓存储,禁止露天堆存。二是液态原料输送须采用管道输送,固态原料采用封闭通廊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封闭式输送。三是取消单独采用活性炭、光催化氧化或等离子等方式治理VOCs,采取复合工艺进行高效处理。”
VOCs治理同行近一年来应该看过不少类似涉VOCs治理管控的管理规定,总体的认知主要的趋势变化是:逐渐不接受或者否定企业用单一的所谓的低效率的VOCs治理方式,如单一洗涤、活性炭吸附、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等工艺,认为采用焚烧类的治理措施是高效且符合达标要求的治理方式。
比如上个月,《海宁市2019年夏秋季VOCs排放重点企业错时生产实施方案》中明确,位于城市建成区、周边区域及主导风向上风向区域的工业企业基础停限产时间为每周三天(每周五至周日),其余区域许村镇、长安镇(高新区)、周王庙镇、盐官镇的工业企业基础停限产时间为每周二天(每周五至周六)。采用高效治理技术(吸附回收、吸附燃烧、催化燃烧、蓄热燃烧、直接燃烧)的企业不纳入错时生产范围。
又如一个多月前,南通市2019年大气防治工作计划发布,方案要求对采取单一活性炭吸附、喷淋、光催化、吸收等治理措施的企业进行抽查,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公布治理效果不达标、造假等第三方治理单位,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在市内开展相关业务。
原文如下:“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治理单位依法追责。2019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部门对采取单一活性炭吸附、喷淋、光催化、吸收等治理措施的企业进行抽查,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公布治理效果不达标、造假等第三方治理单位,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在市内开展相关业务。2019年底前,凡列入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均应自查VOCs排放情况、编制“一企一策”方案,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家开展企业综合整治效果的核实评估、委托第三方抽取一定比例VOCs重点监管企业进行核查,确保治理见成效。”
不仅仅南通,我们可看看整个江苏,2019年4月27日,江苏省委办公厅发布“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
该方案附件2中提出《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环境管理要求》,该附件在第七条中明确提及针对VOCs治理系统或实施的管理措施要求,摘录如下:
的确,其实很多地区都有类似的表述和管理要求,对单一治理VOCs的措施及设施都有单独的要求,其实这也是监管从最低要求的配置来管理的起步措施。比如,难道光氧化+活性炭真的会比单一光氧化效果有本质或者有显著的效果提升?
特别是,近段时间福建龙岩对VOCs治理企业的补贴政策:
“对工业企业采用燃烧法(含直接燃烧、催化燃烧和蓄热燃烧等)等先进治理方式,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削减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投资超过50万元,消减量达30%以上,改造后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满足相应行业标准要求,给予一次性奖励 10万元。采用单一活性炭吸附处理和单一吸收法的项目不予支持。”可看出,补贴上,焚烧类治理工艺及单一活性炭或吸收法治理工艺差距很大。
其实可以看出,环保监管部门对非焚烧类单一VOCs治理工艺的态度已经逐渐负面转变,无论是在日常的环保抽查及企业限停产,甚至在最末端的补贴方面。我们是否回头再思考下,这些真合理吗?难道单一非焚烧类VOCs治理工艺真的是效果甚微或者没有效果抑或真实捣糨糊?相信大多数同行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治理工艺的合理性涉及企业污染源强、特定工况、企业行业自身情况、环保设备制造(环保企业)、环保设备运维(使用企业)等等因素,不可把帽子全盘扣在某一类治理工艺上。
总之,任何VOCs处理技术均有其适用范围,切不可像之前环保达标要求类似地“一刀切”,全盘否定,要结合设计安全性、排放达标性及业主的真实预算及运营投资成本,来给客户选择合理的VOCs治理技术措施。有些治理技术如单一的吸附技术如工况条件适合且后期运营规范合理,又何必去完全禁止使用呢?又为何不给已经做了类似工艺合理投资的企业核发部分VOCs治理补贴?并不是所有企业的各类排放源适合用焚烧类工艺、用得起焚烧类工艺。大家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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