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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重点任务

2019-07-18 09:37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提质增效行动生活污水集中收集辽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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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近日,辽宁省住建厅等部门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重点任务》,根据要求,到2021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以上,县级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不低于50%。到2021年前,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地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均不低于100mg/L;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锦州、营口、阜新、盘锦、葫芦岛等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以上;丹东、辽阳、铁岭、朝阳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不低于60%,县级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不低于50%。详情如下: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

《辽宁省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重点任务》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管委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的《辽宁省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重点任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水利厅

2019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9年7月11日印发

辽宁省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

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重点任务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建城〔2019〕52号)要求,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推动解决污水直排、雨污水错接混接、外水入渗、溢流污染、工业废水不达标纳管等问题,进一步完善和提升我省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收集、处理效能,明确以下重点任务:

一、工作目标

到2021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以上,县级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不低于50%。到2021年前,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地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均不低于100mg/L;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锦州、营口、阜新、盘锦、葫芦岛等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以上;丹东、辽阳、铁岭、朝阳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不低于60%,县级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不低于50%。(生活污水收集率计算说明及各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目标详见附件1、2)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规划编制工作。各地要围绕落实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于2019年底前完成《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和《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的修编工作;2020年要着手编制“十四五”专项规划。专项规划要科学确定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总体规模和布局,污水收集处理能力要与服务片区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相匹配。

(二)开展城市排水管网排查和定期检测工作。各地要按照设施权属及运行维护职责分工,制定城市排水管网排查与检测方案,委托专业机构,利用3个月时间全面排查建成区排水管网等设施功能状况、错接混接等基本情况及用户接入情况,形成排查报告和管道检测评估报告。建立完善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建立城市排水管网周期性检测评估制度,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长效机制和费用保障机制。各地要于9月底前将排查报告分别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全面推进排水管网新建改造。各地要充分掌握污水来源及去向,做到建成区生活污水应收尽收,根据排查出的排水管网雨污错接混接点,研究制定城市排水管网雨污错接混接点整治、破损管网修复改造和雨污分流改造计划,全力推进现有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作。加快城区污水管网建设,新建城区污水管网要在全面落实海绵城市要求基础上与城市开发同步推进,实行雨污分流制。要持续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的污水管网建设,2021年底前基本消除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辽河流域相关城市要结合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以及《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总体工作方案》要求,加大城市排水管网新建和改造力度。

(四)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BOD浓度管控。对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mg/L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各地要结合污水处理厂服务片区的管网规划与建设,制定“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方案,明确三年整治目标和措施,确保2021年底前BOD浓度达到100mg/L以上。

(五)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与提标改造。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不能满足生活污水处理需求或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超过90%的,要因地制宜谋划污水处理厂新、扩建项目。对于人口少、相对分散或近期市政管网难以覆盖的地区,鼓励采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污水处理率。

(六)健全管网建设质量管控机制。进一步加强管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管材产品。严把排水设施工程质量关,工程设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严格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排水设施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未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排水设施管理部门要严格排水管道养护、检测与修复质量管理。按照质量终身责任追究要求,强化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

(七)健全污水接入服务和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住建部第21号令《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发布后,按修订版执行)要求,加强城市建成区雨污水排放管理,城市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应当依法规范接入管网,严禁雨污混接错接,严禁污水直排;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应当依法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新建居民小区或公共建筑排水未规范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的,不得交付使用。同时,建立健全“小散乱”规范管理制度和建立健全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制度,加强整治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污水乱排直排,严禁在市政排水管网上私搭乱接,杜绝工业企业通过雨水口、雨水管网违法排污,各地城市排水(城管)、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强化溯源追查和执法,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

(八)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规范工业废水纳网排放管理,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关排放标准和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收水标准要求,严禁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接入城市排水管网和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组织对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市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经评估可继续接入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内容、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类型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单位和相关部门监督。建立部门执法联动机制,依法处罚超排、偷排等违法行为。

(九)建立健全专业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各地城市排水管网运行维护主体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定额实施运行维护,根据城市排水管网特点、规模、服务范围等因素确定人员配置和资金保障。积极推行污水处理厂、管网与河湖水体联动“厂—网—河(湖)”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加强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监管。各地要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规程》要求,对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要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重点推行污水处理厂污泥土地利用、干化焚烧、建材利用及制肥等新工艺,积极组织技术攻关,有效解决污泥污染环境问题。加强污泥生产、运输及处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污泥处置全过程管理台账,跟踪核查污泥贮存和处理处置情况。

(十一)完善河湖水位与市政排口协调制度。合理控制河湖水位,妥善处理河湖水位与市政排水的关系,防止河湖倒灌进入市政排水系统。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排入市政管网的,应纳入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明确排水接口位置和去向,避免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十二)鼓励再生水利用。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要积极谋划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补充运行成本。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工业领域,要优先使用再水。城市生态景观、园林绿化和城市杂用等要推行使用再水。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鼓励安装使用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要达到20%以上,非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力争达到15%以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按照三部委方案要求,研究制定具体细化的实施方案,细化年度目标任务,形成建设和改造项目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的实施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健全污水处理费调价机制,重点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监督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各类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和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监管;水利部门要科学调蓄河湖水位,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进行统一配置。

(二)加大资金投入,发挥市场作用。一是各地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财政投入,研究制定支持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专项资金补助政策。二是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领域,利用政府和社会合作(PPP)模式建设运营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保障合理的投资回报,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同时,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三)建立项目储备库。各地要按照三部委方案要求,全面排查城市污水管网等设施功能状况、错接混接等基本情况及用户接入情况,形成建设和改造等工作任务清单,按照轻重缓急情况,建立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储备库。各地要于10月底前将项目储备库分别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实施绩效考核,确保完成任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评估考核体系,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实施进展和效果进行考核、评估,确保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各项任务顺利完成。自2020年起,各市每年2月10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年度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进展情况。

附件:1.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率计算说明

2.全省地级以上城市2021年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目标

附件1

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率计算说明

一、定义

向污水处理厂排水的城区人口占城区用水总人口的比例。

二、计算公式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jpg

其中,

2.jpg


 

三、指标解释

(一)污水处理厂进厂水量:指城市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水量,数据来自“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

(二)污水处理厂进场的生活污染物浓度:指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中污染物浓度,数据来自“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若该城市有多座污水厂,则按污水厂处理水量加权计算(注:当污水处理厂进厂的生活污染物浓度高于居民排放的生活污染物浓度时,则以居民排放生活污染物浓度来计算)。

(三)人均日生活污染物排放量:指每人每天排放的生活污染物的量,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确定,为45g/(人·天)。

(四)城区用水总人口:指城区使用自来水的人口总数,数据来自《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

附件2

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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